其二,确立独立的量刑证据规则体系。(1)继续确认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为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即足以令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即可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事实举证后,公诉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对反对意见的证明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2)确定自由证明的方法可以成为量刑证明方法,即允许采纳不具严格法律规定的形式与证据能力的信息资料作为量刑证据予以出示,并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3)确定量刑证据采信规则,即与量刑事实有关的证据均可采纳;品格证据应作为一项特定的量刑证据,而非定罪证据予以收集固定举证质证;在法律政策基础上的其他可采性规则,在量刑证据采信时可以适当放宽。
(三)完善量刑程序实施细则等司法解释的内容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量刑程序的操作细节进行有效的规范,对量刑程序的展开无疑最具实用性。本文主要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提出必要的立法建议。
首先,确立量刑庭审模式细节内容。(1)简易程序可选择适用一体化量刑庭审模式。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应在起诉书中全面详细载明已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量刑事实、量刑情节、证据、量刑建议及其理由。(2)被告人认罪案件可选择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庭审模式。控辨双方对于起诉书中载明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的案件,公诉人可以就量刑事实情节进行简要讯问、举证、质证,即不再详细宣读证据,仅就证据种类、名称、收集主体和时间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明目的向法庭作概括说明。(3)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可以选择完全独立的量刑庭审模式。
其次,明确公诉人在量刑程序中参与法庭调查、辩论的方式。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应就量刑事实、情节进行讯问、询问、举证、质证,重点应围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具体包括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公诉人与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就量刑问题产生分歧的,公诉人应针对焦点问题进行答辩。对于控辩双方量刑意见无分歧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量刑或者与案件无关时,公诉人可以不辩论或者只做简单说明。
最后,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判决书说明解释机制。(1)对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判决书,公诉人须与审判人员沟通,了解判决理由,制作书面说明并提出评估意见。(2)检察院和法院应就不采纳量刑建议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沟通,对于典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指导司法实践。(3)判决书中应对公诉机关起诉书表明的诉求包括指控罪名、量刑建议予以完整引用,并明确是否采纳,不采纳量刑建议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