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没有明确的量刑证据规则。量刑证据是能够证明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事实之外的,可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的事实。其包括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事实证据,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为核心内容。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与定罪证据的证明标准不同。从诉讼理论上看,量刑程序的证明不应采取“严格证明”的方式,而宜遵循一种“自由证明”的原则。虽然实践中对量刑证据的证据规则要求明显低于定罪证据,但属“于法无据”,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三,没有明确而成熟的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配套机制。与量刑程序息息相关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庭前量刑意见或建议的公开制度等等的缺位,使得目前进行的量刑庭审程序改革效果有限。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保证量刑程序开展的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以期达到一个效益最大化的结局,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工程予以完善。如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实施可能更便于控辩双方量刑争议焦点的突出,通过庭前证据的交换也可使控辩双方做好充分准备,更有利于量刑辩点的丰富。判决书中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是建立在对量刑情节的证据展示基础之上的。判决书的说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改变法官在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使上的不确定性,使之更为公正、公开和透明。而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进行审查后,如果发现量刑建议确实不应采纳,就可以知道量刑建议错误所在;而如果发现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就可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
第四,尚未明确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量刑意见的法律属性。目前,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参与各方的量刑建议或者意见的法律属性,因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法律属性至今尚未明确,对于开展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各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和心态也各不相同,这些问题给试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了使量刑程序达到预期的设定效果,应明确诉讼参与各方量刑意见或者建议具有法律属性,规定各方在量刑庭审程序中对量刑程序的启动权、制约量刑裁判权,以及量刑证明责任等。
二、建立完善的量刑程序法规体系
鉴于上述论证,应对关于量刑程序的一系列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一个完整、系统、合理的法规体系,从不同层级规定量刑程序的基本内容、证据规则以及各种技术操作问题,以适应刑事诉讼活动的变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