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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立法完善

  

  三、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相关立法建议


  

  针对当前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中所存在的立法缺陷,以及其运行过程中所凸显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程序的原则性规范


  

  首先,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章节,明确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相对独立性,确定量刑程序的基本模式。具体内容是:庭审程序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两部分,即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就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分别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而量刑庭审程序主要围绕被告人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


  

  其次,明确诉讼参与各方在量刑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属性。(2)赋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等以量刑异议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量刑答辩权,使控辩职能发挥得更充分,更利于法官作出公正判决。


  

  最后,明确量刑证据基本程序性内容。(1)量刑证据收集主体:公诉案件的量刑证据收集应以公安侦查部门为主,检察机关、法院为必要性补充,辩护人、被害人以及辩护人、代理人为选择性补充。(2)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法定从重量刑证据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从轻量刑证据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酌定从重量刑证据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酌定从轻量刑证据,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量刑证据的举证主体:公诉人应当就其关于刑罚适用的意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就其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意见提供证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其量刑意见提供证据;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的证据可以要求公诉人或者辩护人当庭出示,发现新的可能影响量刑的证据,应要求公诉人补充证据,并当庭出示,无法出示的应说明理由。


  

  (二)完善刑事量刑证据规则内容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刑事证据法规,量刑证据规则则更是无从谈起,但是,为了保障量刑活动的有法可依,量刑依据充分、量刑推导合理,需要建立与量刑程序匹配的证据规则以适应定罪和量刑活动在证据方面不同的司法实践需要,主要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其一,明确量刑证据的含义、范围。量刑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之外的,可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的事实,包括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事实证据,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为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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