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法文化解释的历史考察及启示
通过对我国刑法文化解释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刑法的文化解释并非一个创新的概念,而是长期以来就客观存在的。刑法文化解释的历史考察,不仅仅是一个历史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一问题能够为现实社会如何在刑法领域尊重习惯提供指引。“事实上,法治秩序的建构,从来都是一个历史过程,是社会主体将法治观念加以实践的过程”[9]。
(一)中国古代刑事立法、刑法文化解释概说
以礼入刑,刑法与道德相辅相成,触犯礼以犯罪论处,是中国传统制度性刑法文化的又一大特征,中国古代刑事立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在中国古代,礼最初是一种祭祀程序和规则,后来它进入政治、经济、文化层面,发展分化出一些不同团体中的礼,例如,国礼、家礼、社礼。在民间社会中,礼的代表者主要是“士”这么一个阶层。与此相对,习俗的代表者或承载者则是农、工、商三个阶层。其中,存在于农民和小手工业阶层中的礼主要是一种家礼。家礼是联结国礼,沟通国家与民间社会、士与农工商之间的一个中介。正是依靠家礼和一些类似家礼的封建礼仪,中国传统社会才得以维持一种严密的等级体系[10]。中国古代的刑事立法之所以能够使“引礼入法、礼法融合”一以贯之,其重要理由是尊重社会文化,强调法律与社会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古代的刑法解释学是相当发达的。从秦律的“法律答问”到西汉的“引经解释”,再到东汉与魏晋的章句注释,中国古代法律解释伴随着法律发达一路高歌猛进,至唐代则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11]。《唐律疏议》是法律解释高度发达的典型代表。“为了统一法律适用,解决儒家思想确立为统治思想以后,而与以秦律为渊源的制定法之间的矛盾,从汉武帝时起便推行以儒家经义注释制定法。通过引经注律,为引礼入法开辟了捷径,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儒家逐渐渗透于现行法中”[12]。从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实践来看,到处可见刑法文化立法、解释的实践。例如,《唐律疏议》关于化外人犯罪的解释:“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根据这一解释,在对域外的人适用刑法时,应考虑其文化差异。唐代距儒家思想被确立为统治思想已数百年,如果说,汉、晋律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发端,那么唐律的儒家化过程已经基本完成。儒家推崇的礼,合于民族心理和大一统的专制统治,因此礼的基本规范入律,取得了法律的形式,礼法关系被确认为本用关系,所谓“德以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二者被比喻为“昏晓阳秋”的自然现象,以示其永恒性。于礼以为入,既是法律的指导思想,也是注律的基本精神[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