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目前关于刑法解释学研究的整体状况而言,取得的成就是不容否认的。关于刑法解释技术、方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如对于各种解释方法的来缘、意义及在实践中的运用,刑法学界给予了过多的关注。传统解释学将解释视为“避免误解的艺术”,因此,非常重视对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宏观层面的关于刑法解释的研究也在逐步开展。刑法解释学不仅仅是具体解释方法的研究这些具体而微的问题,而且如何指导具体方法的运用,刑法解释的立场、原则等宏观层面的研究显得必不可少。拘泥于具体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研究将无助于提升刑法解释学研究的整体水平。我们的刑法解释研究注重方法和技巧,但犯了法律解释上功能主义的错误。法律解释上的功能主义,是法律解释上的这样一种立场和方法,即观念上仅把法律简单归结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技术,忽视法律作为文化符号的体现价值之一面,因此只从功能层面解释法律,而看不到表面上功能相近的制度之内之后可能承载着不同的价值依据[1]。现今关于刑法解释学的学者寄希望于制定出一套一劳永逸的解释方案,以期能够解决刑法适用中的所有难题。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性决定了,稳定的刑法不可能通过一劳永逸的解释方案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刑法解释学在联系刑法与实践中的任务是持续的。如何解释刑法,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必然要求对刑法进行实质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