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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国家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其次,“大农业部”模式具有较高的行政效率。农业经济活动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活动,不只涉及生产,也涉及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涉及教育、科技、资源和环境领域。即使在生产中也不只是种植业和养殖业,而是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狩猎业、水利业等多个产业。如果在行政管理体制上把这些产业按不同部门分设、把产前、产中和产后活动所涉及的事务按不同部门分设,在体制上把农业产中与产前和产后割裂开来,在运行中就会出现办一件事要涉及几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办同一件事的情形。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部门之间就会相互争利益甚至争权夺利,决策分散,办事推诿,工作扯皮,造成办不快事、办不好事、甚至办不成事的局面。这不仅会降低行政效率,增加管理成本,扩大政府机构,而且会贻误战机。


  

  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对土壤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较多,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都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一次普通的农业环境污染纠纷往往牵涉农业、环保、卫生、国土、水利、林业、民政等多个部门,经常可能出现管辖权限不清的情况。在部内,也常会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等不同行业。污染事故发生后,农民不知道找谁;污染事故处理过程中,不知道谁听谁;面对大相径庭的处理结果,法院不知道采信谁。如果这种情形不能尽快得到改善,就会使处理结论的权威性受到质疑,人为制造混乱局面,久而久之,就会在群众中失去威信。


  

  “大农业部”模式把农业及其密切相关的平行产业做为一个有机整体,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做为一个有机整体,统一于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内,进行一体化管理,从而有效地避免了部门之间在工作中的相互扯皮,减少了政府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减少了决策程序和管理环节,提高了行政工作的效率,提高了管理农业的效率。


  

  最后,“大农业部”模式具有较高的管理质量。由于与农业有关的产前、产后事务都集中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与农业有关的财政、金融等事项都主要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说了算,集中决策,管理环节少,这就有效地避免了一项好的政策或议案因部门利益的切割而使其在最终确定时已与其初衷大相径庭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因此,“大农业部”模式在管理和调控农业的过程中,在取得高效率的同时,还能取得高质量,实现了高效率和高质量的统一。


  

  (二)技术数据支持上,建立全国性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网,汇集各地产地污染状况的各项指标及其变化数据,为国家相关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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