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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国家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三)德国


  

  德国制定了《联邦土壤保护法》,该法从五各方面规制农田土壤污染防治。第一部分是关于本法的目的和原则,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本法主要是针对有害的土壤变化和污染地点的复原,包括了应用物质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规定施工计划、有害物质运输肥料和植物保护、遗传工程、国有林地建造修正,维护以及运输路线运作,闭合物质循环和废物管理法案,关于用于废物处理的废物管理装置的许可和运行和垃圾掩埋方法的终止等。第二部分是关于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对预防危害土壤事件发生的义务,同时对密封的土地如何进行恢复,以有效保护耕地;再就是介绍对适肥料的的使用;最后是详细介绍了当事人的危害防范责任以及对发生的危害如何进行评估和调查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关于如何确定被污染的地区,以及如何进行污染的治理和补救,以及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要求。第四部分介绍了一些良好的农业生产的做法,这些做法所涉及到的有关因素,如天气条件,土壤结构,类型,潮湿度,土地的合理使用方法以保护土壤的地力等。第五部分是对土壤进行研究,调查,保护,管理所需要的有关主体的资格等;强调建立国家的土壤信息系统,并遵从欧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如何进行从政府角度管理土地,成本负担,价格补偿还有如何对危害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四)其他国家


  

  澳大利亚《土壤保持法》是一部为了保持土壤资源和农场水资源以及为了减轻侵浊而制定的法律,主要内容涉及:农场土地的定义;土壤保持的管理体系:如土壤保持局委员的任命和职责、机构设置等;土壤受到侵浊或污染后的救济措施:如通知程序、起诉等;固体工事购筑和排水对土壤的污染,如构筑工事和拟构筑应防止或减轻土地淹没或水溢出到土地上等。加拿大《农业废物控制条例》主要规定了农业废弃物作为肥料及土壤调理剂的要求,农业废物在农场存放时间及地点都有限制;雨季来临时,贮存设施又有更高的要求;家畜饲养必须在围栏中进行以防止废物污染水道;农业堆肥的管理;食用菌和营养基培养过程中的污染控制问题;农业排放量问题等。


  

  此外,在重金属控制标准方面,如日本的《农用土壤控制指标》、欧盟《灌溉水中痕量元素的推荐最大浓度》、欧盟《农田和菜篮子蔬菜作物的预警值》、欧共体《有机农业条例》等标准,控制指标包括镉、铜、铅等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通过标准来掌握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有关部门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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