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典型国家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控立法状况
(一)英国
英国比较重视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治,采取了诸多针对性较强的管理措施。2000年,英国制定了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1990:PartIIA 法案,其主要精神是规范当污染土地现行利用与状况对人类健康和野生动物产生无法接受的危害时的鉴定与恢复、整治步骤与措施的依据,包含针对特殊污染场址、整治的公告通知、救济程序与纪录等。其主要内容包括:将风险评估之观念纳入土壤污染的评估,并明确受污染场址之定义。其评估包括对人体的曝露程度、化学性质、毒物学上的特性、相关环境物理学、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物来源—途径—接受者之连结关系等。其中对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包括受污染土地报告(CLR)和受污染土壤曝露评估模式以及结合报告(CLEA),以认定何种化学物品伤害人体健康或因每天之日常活动于居住的土壤曝露该化学品的程度来估算其危害度,并以CLEA2002Model 来推估,评估的标准并非法规的标准。此外,农田管理政策是以土地为基础规划的主要类型,目的在于提升农田环境的维护,防止重金属污染,通过各种补贴方式促使农民在农地上采取对环境友善的操作。此类计划中包括:环境敏感地区规划、守护田庄规划、有机农业生产规划、能源作物规划、农地造林规划、坡地农法规划和林地转让规划。
(二)日本
日本为了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步建立了专门性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其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包括《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对策法》,其内容只限于对已经污染的土壤改良和恢复。二是与土壤污染预防有关的其他立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浊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肥料管理法》、《农药管理法》等,这些立法通过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特定化学物质污染、化肥和农药污染以及矿物污染的控制,从各个方面阻断新的土壤污染源,以实现预防土壤污染的目的。主要防治措施有:(1) 土壤污染管制地区确定制度。某一地区的土壤污染程度超过土壤污染管制标准时,应当进行调查评估,并确立该地区是否为土壤污染管制地区。对确定为土壤污染管制的地区,应初步评定其污染等级,并发布公告,以确保公众安全。(2) 污染土地管制制度。日本法律根据土地的污染程度、土壤类型而采取不同的管制方式,如命令行为人停止作业;通知居民,竖立告示和标志;必要时疏散居民或管制人员活动;对污染土壤上生长或产出的农作物进行检测乃至销毁;限制污染土壤的用途,不得种植特定农作物或不得居住等,以减轻污染土壤所造成的损害或避免污染扩大。(3) 土壤污染治理和恢复制度。为了消除土壤污染,恢复土壤功能、合理利用被污染的土壤,应进行必要的治理和恢复,如整治规划,整治公告,整治责任人与实行人,整治的检查与监督,整治费用的分担,整治的解除等。(4) 土壤污染调查与整治专门机关的管理制度。土壤污染调查、整治业务由专门机构承担,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其设立、变更、终止和监督。(5) 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制度。在污染者不明、无力或不愿承担责任时,由土壤污染整治基金支付,但基金保留向污染者追偿的权利,避免污染者逍遥法外,或将法律责任推给社会。(6) 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同时,还采用特殊的、更为严格的民事责任制度,即严格责任、连带责任和溯及责任。此外,农林水产省建有一个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负责农产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