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
公菲菲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
【全文】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针对人民检察院直接侦办的案件的外部监督,于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的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创新制度。时至今日,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走过了八个年头,总结这八年来的实践经验,笔者发现,不管是对于监督人民检察院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行为而言,还是对于锻炼公民的法治意识而言都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本文将围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展开论述。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化了公民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具体化公民的批评权尤其是建议权的制度途径。鉴于宪法文本自身的特点,宪法文本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往往比较抽象、笼统,比如,宪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公民的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就很抽象。宪法文本仅仅是确立了这样一种公民基本权利,但是对于行使该权利的程序以及该权利的界限都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笔者认为,宪法第四十条不仅仅是确立了一种公民基本权利,而且还给其他的国家机关,当然主要是立法机关,施加了一种宪法的义务,他们有义务通过各种方式来具体化宪法第四十条,比如,立法机关负有制定相关保障公民的批评权和建议权的法律的宪法义务。这种理论类似于德国宪法中的宪法委托。所谓宪法委托是指由立宪者在宪法内,规定由立法者有所作为的指示。[1]虽然我国宪法的制定者并没有在宪法文本中明确给予立法者一些指示,但是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为了保证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必须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