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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

  

  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社会监督形式。社会监督是相对于法律监督而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社会监督形式。虽然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社会监督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1、就监督的范围而言,社会监督的范围要远远广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仅能够监督检察院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而社会监督则可以监督检察院的所有行为;2、就监督的效力而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效力要强于社会监督。一般而言,社会监督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于检察院而言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当然,除了强调二者之间的区别之外,还必须意识到二者之间的共同点,也即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社会监督形式,共享社会监督的特点。可以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理解为是社会对检察院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的一个途径,借由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以达至社会监督的目的。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


  

  正如上文中的论述所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普通的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的一种途径。这具有如下几个意义。第一,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需要参与办理司法案件,同时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检察工作需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也即是检察机关在具体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听取民声、察知民意,依法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现实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提供了一个这样的平台,在此平台之上,人民检察院在接受监督的同时,可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心声,为检察机关做好群众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公民通过当选人民监督员从而能够参与具体的司法过程,能够增加检察机关工作的透明度,由此人民群众由于误解所产生的针对人民检察机关的矛盾就能够得以解决;第三,在检察机关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程序正义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体现。程序正义是相对于实质正义而言的。过去,人们并没有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认为刑法只要能够达至惩治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可以,也即是说只要最终给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是正义的就可以了,由此忽视了程序正义。因此,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出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中的程序问题,由此程序正义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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