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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调整思想的理由

  

  相较与思想教育,思想的社会控制、尤其是强制型控制则违背了思想生成与发展的特殊规律,它不尊重思想的主观能动性,主要服务于统治或压制的目的,对人的思想采取操纵性影响,只讲灌输、说服,不问认同、接受;思想的社会控制在封闭、落后时代也许曾经得逞,而在现代信息社会不仅不大可能实现而且还是一种文明倒退。[25]可见,社会控制之于思想的生成与发展而言是一种较为拙劣的机制,思想不适合成为社会控制的对象。由于法律调整是一种以强制性为突出特点的规范化社会控制,所以,法律调整实践亦无益于思想的生成与发展,质言之,思想不适合为法律所调整。


  

  五、结语:对质疑的回应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法律不应该从而也不能够调整思想。最后,为进一步捍卫法律不调整思想的这一否定性共识,还必须回应如下两种不容忽视的质疑。


  

  第一种质疑认为,法律不调整思想论得不到法制史的证明,中国古代法史上就存在着诸多调整思想的规定或现象,比如腹诽罪、文字狱等;同时,即使以现代的视角观之,法律同样也调整思想,比如思想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设定。[26]然而,在笔者看来,该种质疑所提出的论据并不能充分而严密地证明其论点。首先,尽管古代法律之中存在着规制思想言论的腹诽罪、文字狱等现象,但是这种事实性陈述并不能直接推导出法律调整思想的价值正当性与现实可能性;其次,思想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的设定并不能视为现代法律调整思想的范例,思想、言论自由权并不是法律调整思想的体现或结果,而是法律在调整人际之间发生的干预或保护思想、言论自由之类行为时所赋予的主体权利,其所展现的调整对象依然是某类行为。


  

  第二种质疑认为,法律在调整行为或行为关系之际一般都会考虑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思想意志,难道这不正意味着法律调整思想吗?的确,法律调整行为之时会涉及主体的主观因素,但是,首先,这不是必然的,比如在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归责原则下的法律调整就不需要考虑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其次,法律不调整思想并不意味着法律在调整行为时不可以考虑思想因素,能够为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也并不是与行为主体的主观思想绝缘的,而是要受到主体的思想意志支配的。然而,法律调整过程中所考虑的思想因素始终是以行为为核心或目的的,受到调整的对象是行为而不是思想。


【作者简介】
张昌辉,单位为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有关这些不同措词的概括集中见于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朱景文:《法理学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342页。
谢邦宇、黄建武:《行为与法律控制》,《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第24页。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0页。
举凡新世纪以来国内法理学通识类著述来看,这种认识应该说比较统一。
马克思在针对普鲁士政府颁布的新书报检查令的敏锐批判中精辟地指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朱景文:《法理学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页。
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黄良平、丁文琪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同注⑦,第304页。
同注⑦,第305页。
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朱景文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4页。
同注⑩,第172页。
学术界一般将社会控制、社会调整以及社会调控三术语等同使用,以下统称社会控制。法律控制、法律调整和法律调控亦经常被等同使用,以下统称法律调整。
杨桂华:《社会控制理论的三大历史阶段》,《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71页。
寇祥强:《社会控制理论的主要形态》,《大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30页。
费孝通:《社会学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1页。
吴增基等:《现代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页。
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页。
刘焯:《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6-97页。
同注,第208页。
陈秉公:《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02页。
参见王勤:《思想政治教育学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189页。
王勤:《思想政治教育学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董纯才:《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
张亚龙:《思想教育与思想控制辨析》,《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147-148页。
同注
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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