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调整思想的理由
张昌辉
【摘要】如果说法律调整行为论是国内理论界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一个肯定性共识,那么法律不调整思想论则是一个否定性共识。从理论根据上讲,首先,该共识得到了曾深刻影响了新中国法学的前苏联法学有关法律调整理论的支持;其次,该共识还得到了法律调整概念的学术逻辑的支持;此外,思想生成与发展的特殊规律也决定了思想不适合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
【关键词】法律;思想;法律调整
【全文】
一、否定性共识:法律不调整思想
关于法律调整对象,从肯定的角度出发,国内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调整行为或行为关系。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措词,比如意志行为、利益关系、社会关系、意志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1]其中,行为是法律调整的最直接、微观的对象;行为关系是对行为的较为抽象、间接一点的表达;意志行为是从行为之主体的主观角度进行的界定;利益关系是从行为背后的内容角度进行的界定;社会关系则是最为抽象而间接的表达,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际上就是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和控制”;[2]意志社会关系则是从社会关系主体之主观角度的界定。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集中体现于环境法基本理论之中,比如有环境法学者认为,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这两种关系都是立足于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3]因此,尽管措词有别、说法不一,但其基本意思是共通的,法律调整行为或行为关系论大致上可以概括国内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各种界定。与此相对应的是,从否定的角度出发,国内理论界一般又认为,纯粹的思想或思想关系不能为法律所调整。[4]因此,如果说法律调整行为或行为关系论是国内理论界有关法律调整对象的一个肯定性共识,那么,法律不调整思想或思想关系论则是一个否定性共识。
尽管上述共识广为人所熟知,然而,“熟知未必真知”,更何况,共识并不必然正确。所以,需要继续追问的是法律为什么不调整思想?法律不调整思想的理由何在?浏览国内有关法律调整的研究文献,除却稍事带过、语焉不详的处理方式外,大多著述频繁征引作为解答上述疑问之论据的几乎一律是马克思的那段有关法律与行为之关系的经典之论。[5]可以说,关于上述疑问基本上还缺乏比较充分而深入的回答。笔者试从三个角度对此疑问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