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姆里教授认为,专利竞赛最少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价值:[16]
首先,与没有专利竞赛的情况相比,专利竞赛会加快创新的步伐,从而导致发明会更快地做出来;因为专利保护期是以申请日起算的,这也会导致专利更快地进入公有领域。尽管专利竞赛可能或不可能导致本可用于新发明的投资被浪费,但社会从更快地获得新发明和新发明更快地进入公有领域中获益。因为发明是累积性的,这就意味着对其予以改进也会变得更快。同时,大量专利申请案的出现,意味着大量实用性、创造性的技术信息被公开,因而公众所能获得的技术信息在质和量上都有实质性的增多,促进了创新技术扩散,而技术扩散被认为是创新技术实现其社会价值的根本来源。[4]
其次,指责专利竞赛产生资源浪费的前提是,所有人的发明人同时以同样的方法实现了同样的发明设想。但是,这一假设常常不符合事实。发明人常常对同一问题的解决发明出不同的方法,这些不同的方法都将对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单个发明人做出的单一解决方案所不可能实现的。例如,为解决人用飞行器的动力问题,喷气式飞机和直升机就是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即使是替代性的解决方案,因其提供了有价值的竞争,也是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况且,不同的解决方案还有其特别适用的环境。例如,某一药品对有些病人可能特别有效,即使它和其它药品具有同样的疗效。有些消费者特别喜欢某一食物,即使其营养价值和其它产品是等同的。此外,不同的发明还会为不同的改进提供不同的平台。事实上,许多有重大价值的发明就是来自于已有技术中未被认识到的新应用。
第三,发明人在最后期限的压力下可能会工作得更有效率。诚如俗语所说,需要是发明之母。竞争,而不是垄断,加速技术创新。人们更快地获得创新是因为竞争压力的结果,同样,获得更好质量的创意也常常是竞争的结果。尽管很难去测度竞赛所发挥的作用为几何,独立发明的存在似乎可推断:即使没有竞赛,发明也会在某个时候为某一发明人做出来。但是,至少下列情形是存在的:如果没有竞争的压力,相互竞赛的当事人就可能永远都不会获得新发明。而且,专利竞赛也使得大多数公司积极寻求专利的保护,而不是运用商业秘密或其他的方式来保护创新技术。这就意味着通过专利制度来促进创新技术的扩散是有效的,也意味着专利制度的政策变迁会对技术创新产生实质性影响。[4]
(二)专利组合的价值就在于它合理体现了创新者的技术贡献
产品竞争市场上的专利竞赛导致了技术进步日新月异;但绝大多数的技术进步属于累积性创新。模仿创新国家所进行的创新大多是后续创新(follow-on innovation)或改进发明。专利制度并不禁止后续创新行为,改进发明不仅是与基础发明相竞争的技术,而且也是促进基础发明商业化的必要途径之一,因为对产品的不断改善推进了发明的商业化,促进了消费者福利,也增强了产品的竞争力。例如,用电流来创造白炽灯的发明在1801年由英国化学家汉弗莱·戴维首创;此后,法国化学家约瑟夫·万斯和美国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在此基础上使用真空管中的钨丝制造了可用灯泡,使得该发明得以商业化成功。此外,配套技术的完善是发明商业化成功的重要条件,对发明的周边产品进行创新是完善配套技术的重要途径。因此,专利法允许改进发明同基础发明一样,可以获得专利权。而通过对改进发明的专利竞赛,正是专利制度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
但是,, , 基础发明人如何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市场又如何区分真正的创新者和搭便车的模仿者?从保障专利权人的营业自由之角度,信号(signal)理论提供了合理的解释。该理论认为,专利权的固有价值不在于它们赋予给发明人的排他权,而是具有作为可靠信号(credible signals)的能力。人们“花费了大量的笔墨讨论(专利)法律规则是否授予了最佳的排他权,而不曾考虑并审视所有的专利功能”。专利制度不是信息私有化的机制,而是降低专利权人与观察者(observer)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在某些情况中,专利的信息功能对权利人而言,可能比权利的实质内容(substance ofthe rights)更重要。那么,专利究竟传递了哪些信息?龙(Clarisa Long)教授认为,主要包括两类信息:与专利发明有关的信息和与获得专利的公司有关的信息。[17]她首先指出在公开出版的专利文献里有关于发明的丰富信息,因为法律为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而对故意欺诈的申请人会有严厉的惩罚,观察者因而确信专利文献中的信息是可靠的。她还指出,如果公司拥有的专利总数与其他诸如智力资本等难以测度的公司特质(attribute)为正相关关系的话,专利数量将会被视为对这些特质的代表而传递给观察者。认识到这一点,企业就会采取专利组合策略而申请大量的专利。因为专利权的获取成本昂贵,低质量的企业将很难模仿高质量公司的专利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