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的适度
何萍
【摘要】刑罚的轻重取决于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在确定刑罚的适度问题时,除了应当兼顾社会公正性(报应)和社会功利性(功利)这双重标准外,还应当考虑刑罚的经济性问题,因为刑罚是有代价的。
【关键词】刑罚;适度;经济性
【全文】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人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人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刑罚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表现为一种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支配力量,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凭借这种权力为所欲为。“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应当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对于如何确定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刑法理论上存在着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之争。报应主义主张社会报应观念是刑罚赖以存在的正当根据,刑罚是为惩罚犯罪人、谴责犯罪而存在,刑罚只能以已经实施犯罪的人为其唯一对象,刑罚的轻重取决于已然的犯罪的严重程度。功利主义则认为,刑罚的存在并不是因为它能满足抽象的社会报应观念,而在于惩罚犯罪人可以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实际利益,即“功利”,这种功利的集中表现,便是预防犯罪。因此,刑罚的轻重取决于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在确定刑罚的适度问题时,除了应当兼顾社会公正性(报应)和社会功利性(功利)这双重标准外[1],还应当考虑刑罚的经济性问题,因为刑罚是有代价的。
一、刑罚的代价
刑罚是一种以给人造成损失与痛苦即对人予以惩罚为内容的法律制裁手段,从国家动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以简单、及时、有效地求得社会秩序稳定的功利观出发,刑罚只是作为最严厉的社会自卫手段而存在(军事镇压乃万不得已而为之)。[2]按照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话来说,刑罚是一种“极端”和“最后”的手段。刑罚作为这样的一种制裁手段,其代价是不可低估的。刑罚的代价从其性质而言,可以分为刑罚成本和刑罚的负面影响两种。刑罚成本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惩罚手段,需要一定的物质支撑:刑事体制的运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刑事设施的维持更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刑罚成本具体体现在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个过程之中。在制刑过程中,其成本表现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一种新的制度结构或利益格局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包括立法调查研究、拟订草案、征求意见、讨论表决、法律文本制作和发布等各项活动的费用;在求刑、量刑和执行过程中,刑罚的成本表现为国家为维护一种法律和制度的运行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国家为维持执法机关的正常运转,需要机构的完善、人员的配备、运行的畅通,因此而投入大量的费用。在追求法律的公正时,必须设置严格、完备的程序,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社会为之而付出代价。刑罚的负面影响即刑罚的负面功能,是指在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过程中对国家、社会以及受刑人产生的一些消极作用,如刑罚有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功能、对犯罪人人格的负面影响、对社会心理的负面影响等等。总之,刑罚遏制犯罪虽然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但这种社会效益的取得不是无本万利的。正因为这样,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通过对刑罚的经济分析指出:最优化的威慑效应并不是铲除所有的犯罪,因为这样做的代价很高,而且社会效益会不断降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