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度的刑罚应当考虑受刑人的感受
刑罚的适度性涉及的是对于犯罪的刑罚分配问题,也即考虑刑罚的合理度问题。对刑罚的合理度打一个吃饭的比喻就是,某人吃第一碗饭没有完全消除饥饿的感觉,第二碗进肚后仍未满足需要,第三碗正好吃饱,如果又吃地四碗,造成浪费,第五碗便过于饱和,不仅浪费而且有伤身体。[11]而且不同的人他的饭量也是有差别的。应该说刑罚适度的决定因素非常复杂,有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民族的传统文化,有公众的道德水准,有国家的治理经验,有违法犯罪的严重程度等等。但是从商品价格的调整取决于市场这一规律出发,刑罚轻重得当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受刑人的感受。[12]当然,刑罚的感受性具有很大的对象差异性,个人的身份、地位、经历、财富以至年龄、性别等,都会导致刑罚威慑对象对刑罚形成不同的感受。冷水、温水和热水就其客观的属性来看,它们没有任何质差,在化学性质上都是H2O,在物理性质上都是液态,但是人们会不约而同地认为这是三种不同的事物,关键在于人们对于这三种水的感受不同,并由此产生了不同的需要,由于感受和需要的变量太多,都是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异的,因此对于泛泛意义上的洗澡热水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适合于人们洗澡的温度的水”,而人们可能基于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洗澡条件、不同的体质而会提出热水上下关节点的不同值,故具体的洗澡热水的本质只能规定为“适合于某人洗澡的温度的水”。[13],也即在上文提到的拉弗曲线中的E点是一个变动的数字,对于不同的国家、年代、犯罪人,E点是不同的。正因为这样,边沁曾经指出:“相同的名义之刑不是相同的实在之刑。年龄、性别、等级、命运和其他许多情节,应该调整对相同之罪的刑罚。如果罪行是人身伤害,同样的财产刑对富人将无足轻重,而对穷人则沉重不堪;同样的刑罚可能给某一等级之人打上耻辱烙印,而对低等级之人则可能毫无影响;同样的监禁对一商人可能是毁灭性打击,对一个体弱多病的老人则无异于死刑,对一个妇女可能意味着终身耻辱,而对其他状况的人也许无关紧要。”[14]当然,刑罚感受性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刑事立法也无法消灭刑罚感受性的对象差异,我们所能做的只能通过有效的刑罚制度和刑罚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效益。
3、刑罚趋轻是刑罚适度的发展方向
所谓刑罚趋轻原则,是指刑罚量的设置应当顺应刑罚趋轻的历史发展规律,使刑罚在总体上趋向轻缓。从宏观历史演变角度观察,刑罚从原先的以生命刑、身体刑为中心转变成以自由刑、财产刑为刑罚体系的中心,即刑罚结构的变化是遵循一条明显的轨迹即刑罚趋轻的方向向前行进的。刑罚趋轻一方面是因为人类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自身价值逐渐觉醒并且日益看重;另一方面是由于犯罪学的发展,对犯罪原因的深入研究使得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作为遏制犯罪发生的刑罚在同犯罪斗争中所起的作用是很有限的,也即刑罚趋轻是人类对刑罚期望值逐渐下降的必然结果[15]。笔者认为刑罚趋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性的因素,加重刑罚必然提高刑罚成本,但由于刑罚在遏制犯罪的作用上的有限性,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刑罚效益与刑罚成本不相称的结局。刑罚资源同样具有稀缺性,不经济地滥用资源就是浪费。即使存在着同样的效益,我们也应该选择较轻的刑罚。拉弗在拉弗曲线中表明,“总是存在产生同样收益的两种税率。”比如,在税率很高的A点和税率很低的B点上,收益竟可能是一样的,在税率较高的C点和税率较低D点,又是一样的收益。那么也可能存在着同样效益的两种刑罚强度,在刑罚强度很高的A点和刑罚强度很低的B点,在刑罚强度较高的C点和刑罚强度较低的D点,刑罚产生的效益居然可能是一样的。在同样的效益情况下,我们应该选择相对较轻的刑罚。刑罚较轻能体现出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刑罚较轻也是刑罚谦抑性和补充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刑罚趋轻可以表现在在立法和司法中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尽可能少用无期徒刑和长期自由刑以及适当提高财产刑、资格刑在刑罚中的地位等等。只有这样,才能降低刑罚的成本,提高刑罚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