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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的适度

  

  三、由拉弗曲线看刑罚的适度


  

  1974年南加州大学的青年经济学家阿瑟·拉弗(A·Laffer)在华盛顿饭店与白宫助理理查德·切尼共进午餐时,拉弗竭力向后者解释税收与税率之间的关系:税率从零向百分之一百上升,当达到某一点时,经济活动开始受阻,税收开始下降。当时切尼迷惑不解,拉弗拿出餐巾在上面画出了日后使他名声大作的拉弗曲线。该曲线意在表明,当税收为零时,虽企业生产因免税而获取了最大化利润,但政府不可能存在,经济处于无政府状态。当税率为100%时(即全部收入上缴政府),货币经济的全部生产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并为逃税转向物物交换的经济,由于货币经济中断,虽税率高达100%,政府的收益却为0。拉弗曲线正是存在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当税率从B点、D点上升时,收益也上升,E点时收益达到了顶点。税率从E点继续上升便进入阴影区,即投资者因税率过高积极性受挫,并减少投资,使社会生产下降,从而也使政府的税收额减少。拉弗说:“总是存在产生同样收益的两种税率。”比如,在税率很高的A点和税率很低的B点上,收益竟可能是一样的,在税率较高的C点和税率较低的D点,又是一样的收益。拉弗和其同伴们强调,E点并不就是50%(虽然有时可以是),而是一个变动的数字。[7]刑罚的强度犹如拉弗曲线中税率的高低,显然B点的刑罚太弱了,这样漫不经心的惩罚会招得公开的、鲁莽的反抗,A点的刑罚又太强了,对大大小小的过失都给以严惩,只能引起铤而走险、群起而攻之。在曲线的下半段,刑罚的效益的确随着刑罚强度的增强而增大,但是一旦越过了E点,刑罚的效益便随着刑罚强度的增强而减少,A点C点正如孔子的“过犹不及”、“物极必反”。因此“你用糖浆能比醋捉到更多的苍蝇”。于是聪明的办法则是寻找E点。那么怎样才能找到合适的E点呢?刑罚适度的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适度的刑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1、罪刑相当原则是刑罚适度的前提


  

  刑罚要与犯罪相适应是报应刑对刑罚的一条至为重要的规诫,这种观念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是罪刑相适应思想的最原始、最粗俗的客观表现形态,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墨子在《墨子·尚同》中也以“罚必当暴”一语表达了罚(刑罚)与暴(犯罪)之间的对等关系。荀子也在《荀子·正论》中明确指出“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罪刑相适应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17、18世纪的启蒙学家倡导的结果,贝卡里亚十分敏锐地指出:“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这种情感是无数世纪和鲜血的成果,它们极为艰难地、缓慢地在人类心灵中形成;为培养这种感情,人们认为还必须借助最高尚的动力和大量威严的程式。”[8]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贝卡里亚还设置了一个罪刑阶梯,确立了罪刑阶梯,就可以使之互相对称:轻罪轻刑,重罪重刑。应该说刑事古典学派和报应刑论主张的罪刑相当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在历史上也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它强调的是已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罚的相称性,否定犯罪人主观罪责的差异,因而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影响刑罚轻重的因素未能给予必要的关注。随着刑事实证学派将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导入刑法领域,人们对行为危害结果的关注被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所取代,对报应刑的僵化与片面的刑罚理论逐渐进行了修正与补充,认为刑罚的相当性不是罪刑的绝对相等和机械对应,刑罚不能单纯地与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相对应,还应该结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正如美国学者哈特所指出的那样:“所有文明的刑罚制度都不只是依据这样的事实即应受惩罚的人实施了犯罪之外在行为,而且也依据他是在某种心理或意志构成状态下实施的这一行为。”[9]前苏联的刑法学者也指出:“为每一具体案件确定刑罚种类和幅度时,都要揭示出:……犯罪人对犯罪的态度与刑罚之间的联系;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他愿意今后遵守法律的态度与刑罚之间的联系。”[10]对刑罚的相当性作如此解释是对刑罚相当性的发展,就是把刑罚的报应性与刑罚的功利性两种因素的综合兼顾,是对客观主义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主观主义的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扬弃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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