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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非刑事处分诉讼方式

  

  从一般刑事诉讼中拓展出来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表明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而存在,这一程序从开始到结束都离不开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因此,无论是在立案侦查阶段、公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可能产生这一程序。但就大多数案件来说,主要是发生在立案侦查阶段。根据新刑事诉讼法28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从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是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提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唯一主体,这里已经完全排除了过去直接由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中,我国对精神病人提起强制医疗程序申请具有如下基本特点:一是申请的诉讼性,检察机关提起精神病强制医疗申请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二是案件处理程序上的同步性,即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申请与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同步适用;三是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四是强制医学鉴定是提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申请的必经前置程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法庭审理精神病强制医疗案件的程序,相对一般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一是可以实行缺席审判。这在通常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是没有的,主要是考虑到精神病人无法正常出庭的特殊情况;新刑事诉讼法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二是实践中应掌握为一般不进行公开审理。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权利,减少给他们造成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三是裁判结果的程序性特点。法院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所作出决定,主要目标在于解决诉讼程序中的问题。四是刑事诉讼的恢复性特征。当被强制医疗人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消失,不需要继续进行强制医疗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决定给予解除。有关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在诊断评估的基础上主动提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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