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非刑事处分诉讼方式
刘方
【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非刑事处分
【全文】
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实行强制医疗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现实需要。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为了进一步做好执法、司法工作,有必要借此机会认真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内容。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和适用对象
按照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新刑事诉讼法也相应地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针对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是建立在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的。既然属于不负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刑罚适用问题,更谈不上罪与非罪问题。
把虽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不负刑事责任人的处罚纳入诉讼程序一并规定,在国外也是有先例的。例如,德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相应规定了与罪责无关的矫正及保安处分措施,并且明确规定保安程序参照刑事诉讼程序适用,其提起程序也类似于公诉。在英国,按照其1983年精神健康法的规定,法院也有权将被证明实施了犯罪的行为人送入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与国外的类似程序也基本一致。所以,很多学者认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保安处分制度。但在我国刑事司法的传统称呼中,仍然是被冠之以非刑事处分的诉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