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非刑事处分的诉讼方式,适用的主体就是无罪者,受到处罚的人并没有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是基于他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本身固有的人身危险性才展开必要的诉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这一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指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从客观上讲,这些人确实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具有危害社会的严重危险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其身份排除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刑法明确规定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把这些案件一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统筹解决,目的在于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
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可以看出,符合精神病强制医疗的对象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并且有可能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二是行为主体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这种人身危险性不能在非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得到消除,并给社会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严重损害后果。三是符合医学上的精神病成立标准,即通过专门的医学鉴定来确定行为人属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被强制医疗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和审理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实施暴力行为或者具有严重暴力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实行医疗,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直接进行处置,既不需要进入必定的诉讼程序,也不需要通过法院审理和裁判来确定,所以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的申请人。由于强制医疗是直接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宪法事项,由公安机关单方面以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决定精神病的强制医疗问题,不仅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对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事项的处置,必须依法配置决定权并保证程序正当性,这就使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纳入司法程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