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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义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刑事政策的关系属性分析不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认识刑事政策概念,而且对于分析研讨刑事政策的特点、分类和功能等都具有前置性意义。


  

  (一)刑事政策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关系{14}


  

  尽管笔者在前面已经谈到了刑事政策应当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系统的子系统与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但是在具体考察二者关系的时候,仍然有必要作一些必要的交代与分析。


  

  1.语境预设:社会公共政策的含义


  

  笔者这里使用“社会公共政策”概念,将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整合”成为一体并简称为“社会公共政策”,主要想集中分析刑事政策与关联的社会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公共政策的概念,在政策学界存在重大分歧。许多政策学者认为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是两个相对独立、相互关联的问题。因而需要特别交代本文“社会公共政策”概念的语境预设问题。


  

  “社会政策”一词,由德国人最早倡导。1873年,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经济学教授们为了对抗当时曼彻斯特派的经济思想并寻求解决德国当时的劳动力失业等问题,组织了“德国社会政策学会”,此即社会政策名词的由来。关于社会政策的定义,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所谓“社会政策”,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安全,改善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经由国家的立法与行政等手段,促进社会各阶层均衡发展的一条途径。我国大陆有学者认为:社会政策,是指以公正为理念依据,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安全、改进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措施、法令、条例的总称。关于社会政策的范围,学者间的见解存在些许差异。一般认为社会政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政策范围仅仅涉及劳工及贫民生活,而广义的社会政策则包括国民福利、就业、住房、健康、文化、教育、人口、婚姻与家庭生活、社区及社会公共环境以及宗教等。显然,狭义的界定所对应的只是狭义的社会福利政策,而广义的界定则对应于各种社会问题的研究。但一般认为,社会政策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之间的这种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开放性,很难明显确定。


  

  公共政策在我们通常的理解中,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方法、条例等的总称。而国外学者对公共政策的理解值得我们关注。综合不同政策学者的观点,我们归纳出公共政策至少包含了三个要点,即欲达到的目标或目的、为达成目标而作的宣示或拟采取的行动,以及由政策声明所引发的权威者的实际的政策行动。


  

  因此有学者认为,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西方国家在概念形成过程不同和使用习惯不同而已。社会政策概念多用于英国及学术上受其影响的国家,而公共政策则多用于美国,例如两国的福利政策,英国将其纳入社会政策范围,美国则将其纳入公共政策的范围。但也有学者认为,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存在明显区别。{15}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区别表现在于:第一,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具有不同的性质。社会政策应当从福利角度定义,主要涉及的是可以排他性地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和服务,只是把它作为公共产品的一部分;而公共政策主要是围绕“公共产品”来定义的,涉及的是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或服务的公共供给,政治学、经济学对公共产品都有比较明确的划分。第二,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增进社会福利的路径不同。社会政策供给的是一部分私益物品和服务,它增进社会福利主要是通过满足个人的某些需求、通过增进个人福利来增进社会福利;而不包括社会政策的其他公共政策则是通过增进社会福利来增进个人福利。可见,公共政策强调的是政府的作用,而社会政策则除了政府之外,还涉及“第三部门”。第三,决定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大前提不同。由于通过社会政策和公共政策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性质上的差别,也导致了决定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大前提是不同的:社会政策主要涉及“个人需要”,如社会保障政策,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提供特殊服务的政策;而公共政策主要涉及“群体需要”,如环境、治安等政策,因而公共政策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在使用或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这些物品和服务就需要国家或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并以公共供给的方式来提供。


  

  笔者作为刑事政策学者与刑法学者,在基本立场和研究方法上,为了突出刑事政策的基本品格和重要特点以集中研究刑事政策的“重大问题”,而不致纠缠于一些无关刑事政策基本问题的“细枝末节”,主张将刑事政策放置于社会公共政策这样一个广大背景上展开刑事政策的“宏大叙事式”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更加清晰地勾画刑事政策本身的界域轮廓(刑事政策与其他政策之间的界域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学者不应当过分看重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差异,而应当将社会政策和公共政策两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即将两者整合为“社会公共政策”整体而适当“忽略”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两者内部的差异,来重点分析研究刑事政策与社会公共政策(社会政策和公共政策之整体)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加有力地揭示刑事政策的基本品格和特征。


  

  基于上述立场,笔者将社会公共政策界定为:社会公共政策是指国家政治系统和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基于一定的社会公共价值目标而有组织地采取的一系列方略。因此,社会公共政策的基本内涵是:第一,社会公共政策是一系列方略。如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险政策、社会救济政策、社会优抚政策、社会医疗福利政策、社区工作政策、社会治安政策。第二,社会公共政策是有组织地采取的方略。这种有组织性是其作为“政策”的重要特征,表明它不是“零散行为”或者某个个体成员的随意所为。第三,社会公共政策的主体是国家政治系统和社会公共权力组织。这种主体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是与其有组织性密切相联系的。第四,社会公共政策是基于一定社会公共价值目标的作为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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