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义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魏东
【摘要】广义刑事政策囊括同犯罪防控相关的所有社会公共政策,是指国家政治系统和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基于一定的社会公共价值目标并以防控犯罪为个性价值目标而有组织采取的一系列方略。刑事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有与社会公共政策、社会治安政策等相同的共性,也有其与社会公共政策等不同的个性。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从三个层面进行概括:一是在价值取向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二是在对策系统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整合与被整合的关系;三是在具体措施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校正与被校正的关系。刑事政策的特点是政治性与公共性的有机统一,稳定性与变动性的有机统一,人权保障与犯罪防控、公平性与效率性的有机统一,强制性与合法性的有机统一,系统性与层次性的有机统一,实践性与批判性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广义刑事政策;价值目标;关系属性
【全文】
广义的刑事政策观在学术争议和政策实践中显山露水并渐成主导。刑事政策学研究应当对此状况予以系统的理论回应,既要对广义刑事政策观整体理论进行理论架构性与体系性的宏观研究,又要对其基础理论与具体主张等内容展开微观研讨,以有力推动刑事政策理论繁荣。就广义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这一基础性理论问题展开深入研讨,能够契合这种理论需求,必定具有重要理论价值。
一、广义刑事政策的概念界定
刑事政策本身的概念界定,对于刑事政策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价值,应当成为刑事政策学研究的首要任务。
(一)广义、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之观点概览
对于刑事政策的概念界定,国内外理论界主要存在有广义说与狭义说两种见解;此外,理论界还有第三种见解,即认为在刑事政策的广义说与狭义说之外还有“折衷说”。{1}
狭义的刑事政策观自刑事政策概念产生之初直到当下,应当说都有相当市场。德国古典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甘妹等学者都坚持一种狭义的刑事政策观立场。德国古典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将刑事政策界定为“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并且认为是“刑法的辅助知识”;{2}当代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认为,“刑事政策探讨的问题是,刑法如何制订以使其能最好地实现保护社会的任务”;{3}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甘妹认为,狭义刑事政策“得谓为国家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刑罚类似作用之诸制度,对于犯罪以及有犯罪危险人所作用之刑事上之诸对策”,而“今日一般所谓刑事政策者,多指狭义而言”{4}我国大陆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运用刑法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的策略、方针、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灵魂”,{5}“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方略”。{6}因而总体上讲,狭义的刑事政策观(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同刑事法律措施相关的所有刑事法律政策,包括刑法政策、刑事诉讼法政策、刑事执行法律、犯罪人处遇政策等。部分学者在基本立场上持有狭义刑事政策观的基本见解。
而李斯特、安塞尔及其他许多的国内外学者都坚持广义刑事政策观的基本立场。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原则的总和”;{7}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认为,“刑事政策是由社会实际上就是说由立法者和法官在认定法律所惩罚的犯罪,保护高尚公民时所作的选择。是集体对犯罪的越轨的反社会活动的有组织的果敢的反应”;{8}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刑事政策就是国家和社会整体为了治理或解决犯罪这一公共问题而制定、实施的‘战略,、‘艺术’”,{9}“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10}因而可以看出,广义的刑事政策观(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同犯罪防控相关的所有社会公共政策,包括以刑事法律为表现形式、以刑事类措施为手段特征的社会公共政策,还包括不具有刑事法律的表现形式或者不具有刑事类措施的手段特征、但是具有防控犯罪价值内容的所有社会公共政策。
至于折中说,应当说在理论逻辑上,折中说其实是无法独立于狭义说与广义说而存在的,既有学者认为折中说应归属于狭义说,也有学者认为折中说应归属于广义说。这需要具体分析折中说的特定倾向而定。“折中说”的主张是:{11}刑事政策学首要的研究对象就是刑事政策本身;其次,从应用的或实践的立场出发,刑事政策学应在观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整套合理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战略战术。可见,折中说在实质上比较倾向于广义说的见解。
(二)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