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认为,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而不是重合关系,其中主要内容是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及刑事法律的政策化 :刑事政策的法律化是立法层面上的问题,而刑事法律的政策化则是司法层面上的问题,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在主体、内容、价值目标、制定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具体应当从三个层面来分析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的关系:一是元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单向关系,表现为前者决定后者,即元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是制定刑事法律的依据(存在着一个刑事政策法律化的问题);二是基本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双向关系,即同时存在着刑事政策法律化和刑事法律政策化的问题;三是具体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单向关系,表现为具体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政策化的结果,也是刑事法律的具体化和个别化,但具体刑事政策必须在刑事法律的框架之内而不能超越刑事法律,即使在刑事法律规定阙如的情况下也不能通过刑事政策之手来“补充”刑事法律,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42}还有学者从狭义的刑事政策观出发,主张刑事政策与刑事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概括为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43}
可见,在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问题上,尽管可以笼统地说二者是一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辩证统一关系,但是在二者之间如何辩证统一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的具体内容为何的问题上却存在重大分歧,这种分歧成为目前理论界争议的焦点。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和界定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必须以正确界定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外延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将刑事政策置于公共政策的广阔视野讨论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二者的关系。基于广义刑事政策观,我认为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三个层面上进行概括:一是在价值取向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二是在对策系统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整合与被整合的关系;三是在具体措施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校正与被校正的关系。{44}
1.价值取向上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理论界主流的看法认为,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和依据,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定型化。这种结论的科学性就主要体现在价值指导意义上,即在价值取向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律,刑事法律被刑事政策所指导。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指导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总体上表现为刑事政策所体现的“相对公正理性”程度高低,直接决定刑事法律所体现的“相对公正理性”高低,或者说刑事政策的基本面貌决定刑事法律的基本面貌。历史地考察古代社会的刑事政策(广义上的),由于人类自身发展过程中的历史局限性所决定,其价值取向上的“相对公正理性”程度较低,直接决定了与其相对应的刑事法律的“相对公正理性”程度也较低,表现为对公平和正义价值的体现程度低,对人权保障价值和社会发展价值的体现程度低,如总体上忽视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刑罚严苛,刑讯逼供,程序不公,罪刑擅断等。而近现代以来的刑事政策,由于在价值取向上体现的“相对公正理性”程度高,就直接决定了与其相对应的刑事法律的“相对公正理性”程度也较高,表现为对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价值的体现程度高,总体上高度重视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刑罚轻缓人道,反对酷刑,注重程序公正,实行罪刑法定等。
2.对策系统上整合与被整合的关系。根据系统论原理,刑事政策是针对犯罪现象所确立的一系列自成体系的犯罪防控对策系统,而刑事法律对策系统相对于刑事政策系统具有局域性、从属性,刑事法律系统必然隶属于、服从于刑事政策系统,在系统层次位阶上被刑事政策系统所支配和整合。因此,刑事法律在确定犯罪防控对策体系时,必然以刑事政策为依据和指导,来具体设计一系列刑事法律原则、制度、方法和体系;在适用刑事法律的过程中,也必然以刑事政策为依据和指导,来具体适用刑事法律原则,执行刑事法律制度和措施。
刑事政策在犯罪防控对策体系上确定刑事法律的存在空间。在既定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和犯罪防控总强度之下,刑事政策确定的犯罪防控对策体系(包括一般防控对策措施和刑事法防控对策措施)所确定的一般防控对策措施发达有力,则相应地就导致刑事法防控对策措施弱小而轻缓;相反,如果刑事政策所确定的一般防控对策措施简单武断,则其相应地就导致刑事法律防控对策措施强大而严厉。例如,在古代社会,由于刑事政策价值取向存在明显缺陷,对人权保障的极端偏颇(只保护少数人人权而忽视绝大多数人人权保障),对社会发展保护的片面认识(没有着眼于保护社会健康发展),从而总体上刑事政策只体现出程度极低的“相对公正理性”,因而直接决定了古代社会的犯罪防控对策体系中的一般防控对策措施相对简单,而刑事法律防控对策措施相对强大粗暴,表现为犯罪化事由宽泛、刑罚措施严酷、刑事法制度设计不公(如实行株连无辜、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类推制度)等特点。在近现代社会,由于刑事政策价值取向上体现了更大程度的相对公正理性,尤其是注重广泛的人权保障和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因而直接决定了近现代社会的犯罪防控对策体系中的一般防控对策措施相对发达有力,仅仅将刑事法律对策措施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最后防控对策措施,从而近现代社会的刑事法律防控对策措施相对弱小而轻缓,突出表现为犯罪化事由的严格控制,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运动成为刑法改革运动的主流,刑罚人道、刑法抑制、罪刑法定、程序公正、无罪推定等得到极端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