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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探究

  

  政府绩效评估的兴起和发展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与社会经济变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科技信息化紧密相连。伴随着西方的经济危机、经济滞涨和财政赤字等问题,随之而来的是政府财政危机和政府信任危机。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需求,建立少花钱、多办事、效率高的政府,西方政府开始积极推进公共管理改革的进程,掀起了以重塑政府为改革目标的绩效化运动,逐步建立起绩效评估制度。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政府管理水平和效能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绩效评估作为一种有效的政府管理模式和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和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西方国家经过政府绩效评估,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公共管理机制,大大提高了政府回应公众需求的能力,提高了政府效率,改善了政府形象。[2]


  

  二、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现状分析


  

  20世纪后期,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开始传入我国,并对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公共管理的核心价值是把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手段引入到公共管理中来,主张以市场机制改造政府,提高公共服务品质,以此为基础衍生出了服务型政府理念、责任政府理念、有限政府理念和有效政府理念等一系列新的政府治理理念。[3]随着我国政府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受西方政府绩效评估的影响,我国政府管理的理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中央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绩效观的要求,各地政府从实际出发,积极进行绩效评估的试点和探索。如青岛市实行整体推进型绩效评估模式,进行目标绩效管理;江苏邳州市实行战略导向型绩效评估模式,进行绩效督查考评;上海市杨浦区机关实行问责于民型政府绩效评估模式,进行目标管理评估。


  

  在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中存在着明显的评估主体单一、评估过程封闭、评估指标僵化等特征,导致了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缺乏系统性、实践中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缺乏法律法规等问题。[4]我国将政府绩效评估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研究的系统性不足,理论归纳或者演绎的成分较少。因此,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建立行政自我评价的主体、指标体系、操作程序及技术方法,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


  

  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需求,是提升行政文化理念的客观要求,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深化行政主体的服务意识和惠民理念,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有利于行政系统内部实现自我完善,是检验行政行为质量水平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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