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探究
崔卓兰;杜一平
【摘要】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对其行政活动做出自我评价的准绳,它能够激发行政主体自我规范和自我控制的意识,实现行政主体自我纠错和自我提高。对于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基本事项的规定能客观、严格地推进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实施,使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地反映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好坏。结合国外的行政评价制度实施经验和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构想,是一个有意义的课题。
【关键词】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行政自制;行政评价;制度建设
【全文】
在我国,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理念逐步提升,行政自制意识日益增强,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的自我规范制度也需要逐渐确立。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建立了相关的行政绩效评估制度(深圳市政府自2007年开始,连续3年在部分职能部门和区政府中开展绩效评估与管理试点工作,并于2010年在全市政府系统全面试行),但源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评价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完善。行政活动的有效实施与行政主体充分发挥其自我评价的能动性具有直接关系,而这种能动性具有自发性的特点,所以有必要建立相对于行政外部评价而言的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
构建科学的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能大力提高行政主体的工作效率,提升行政主体的执政能力。但是,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具体内容还不全面、制度构建还不完善、细化实施还不到位,尚未达到自我规范、自我控制的要求,在实践中未能充分发挥。因此,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过程
政府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的实践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美国的市政绩效评估和1949年首次提出的“绩效运算”(Performance Budgeting)概念,但是大规模的政府绩效评估实践是随着当代新公共管理运动而兴起的。英国绩效评估发端于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所推行的“雷纳评审”以及后续推出的《财务管理新方案》(FMI-Financial Management Initiatives)、《下一步行动方案》(The NextStep),其核心就是树立绩效理念、开展系统的全面的绩效评估。美国借鉴英国的经验,在克林顿政府时期着手大力推进政府管理改革,成立了由副总统戈尔主持的国家绩效评估委员会,发布了《国家绩效评鉴报告》,借鉴企业的管理方式,提出了以绩效和结果为导向的改革方案,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政府再造”运动。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要求各联邦机构在制定长期战略计划的基础上,每年提出绩效评估报告。[1]这标志着持续十几年的政府绩效改革探索,逐步走向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