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评价是行政主体为实现既定的行政目标,以连续的行政活动为对象,对其自身在目标期间结束时完成的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价。业绩评价的着眼点在于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可能性,通过对业绩评价的结果分析,有利于增强行政主体的自我纠错和自我提高能力。
综合评价是指上级行政主体从保持行政主体内部整体统一性或者在必要的情况下从综合推进行政事务的视角,打破行政主体之间的界限,对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管辖的行政事务进行的评价。相对于综合评价而言的单独评价是行政主体仅针对某项行政活动所进行的评价,如对行政政策进行的评价,对行政目标设定的评价,对行政规章进行的评价等。
(四)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程序和方式
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程序要根据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体系确定,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启动、准备、实施和结果回应四个程序,如图3所示。
为了修正行政活动过程中偏离公共利益这一终极目的的现象,补充间接民主主义的不足,作为直接民主主义重要体现的参与型政府理念逐渐深入人心。[9]问卷调查是以标准化的问卷方式列出一系列问题,要求调查对象就问题进行打分、作出是非的选择或者填写个人意见。2010年12月,历时一个月,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管理委员会组织政府绩效公众满意度调查,邀请市民通过问卷抽样调查和网上电子民调两种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打分”。市民从“总体情况”、“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情况”三个方面对深圳市8个区、8个委、18个局和7个办公室进行打分评价,每一项评价的被选标准为5个,总体情况依次为非常满意、较满意、一般、不太满意、非常不满意;工作效率依次为很高、较高、一般、较低、很低;改进工作情况为很大改进、有些改进、一样、有些退步、很大退步。公众参与的问卷调查对象广泛、提问方式灵活,对结论的分析也很便利。
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提高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质量和水平,必须发挥相关专家和学者的共同智慧,形成团体的职能结构效应。
通过邀请在某一方面具有特长的专家和学者,组织专家听证会和咨询会议对专门问题发挥创造性思维进行综合分析,对行政活动作出集体的预测和评价,发挥专家和学者的专业特长和理论优势,提高行政自我评价的实施水平和评价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