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
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实施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将行政自我评价的运行纳入群众公开监督之中,明确规定以纸质、磁质或电子方式发布行政自我评价的相关信息。行政主体负责人每年至少一次将行政自我评价目标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自我评价的结果予以公开公布。对于行政主体公开的行政自我评价报告应当记载包括行政自我评价的对象、实施行政自我评价的部门、行政自我评价实施的期限、行政自我评价的观点、行政自我评价的方法及其结果、采纳专家和学者意见的具体内容、在实施行政自我评价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及其他相关信息内容。实现行政自我评价过程和结果双公开,使行政自我评价在透明化状态中运行。行政自我评价的结果将为行政主体自我纠错和自我提高指明方向,是对行政主体自我调整和完善的基础。
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中评价结果的得出在程序上意味着行政自我评价在程序上进行完毕,但并不意味着行政自我评价由此结束。通过对评价结果的分析,行政主体可以总结行政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正,避免再次发生相同的问题和错误。只强调行政自我评价而不重视行政自我评价结果的应用,那只是为了评价而评价,很难使行政自我评价进行下去。英国政府就特别重视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与评价对象的利益挂钩,增强了行政主体贯彻执行评价结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行政目标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总体规划,是行政活动的基础环节,没有目标就没有具体的行政活动,也就无从谈起行政自我评价,科学的行政自我评价首先就要从行政目标的设定开始。行政自我评价的结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目标的设定具有直接的借鉴和指导作用,可防止行政目标的设定流于形式。行政自我评价对新的行政目标的设定具有重要影响。
结语
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是行政主体对其活动进行自我监督的手段,是内部行政行为的具体体现。建立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能切实贯彻行政责任化,实现行政效率化和质量化。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设,对提高行政主体工作效率,提升行政主体的执政能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崔卓兰,单位为吉林大学。杜一平,单位为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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