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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与失控:清代重惩奸罪与“因奸杀夫”

防控与失控:清代重惩奸罪与“因奸杀夫”


钱泳宏


【关键词】清代;奸罪
【全文】
  

  一、清代妻的奸情犯罪


  

  据郭松义教授统计,在婚姻类纠纷中,因通奸引起纠纷的,估计占一半到三分之二。同时在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婚姻奸情类”档案进行统计后,他还认为,乾隆年间,通奸和奸杀案件频发,能看出在当时,男女私通属于社会上经常可见的、不可忽视的事实。{1}这些统计只包括因奸而引起民事纠纷或酿成重大刑事案件而被揭露出来的奸情,真正的通奸数字应该远远大于这一数字。


  

  笔者通过对《刑案汇览三编》、《驳案汇编》、《刑部比照加减成案》、《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等清代刑科档案的系统梳理,{2}发现妻有奸情是清代妻犯夫乃至杀夫的最主要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清代妻犯夫的方式包括背夫逃亡、和诱、逼迫夫自缢身死、告夫、杀夫等五种,究其缘由,或因生活所迫,或受他人裹挟,亦有妻逞凶行恶,而其中最常见的是妻有奸情与被夫虐待、欺骗、强迫等。


  

  其中,妻有奸情是妻犯夫乃至杀夫的最主要原因。此外,通过对上述刑科档案的梳理,笔者还发现,相比“夫有奸情”杀妻而言,{3}“妻有奸情”杀夫的案件非常多,且在杀夫案中占最大的比例。{4}清代妻的奸情犯罪有着其社会基础。清代统治者基于对贞节的至上要求,重惩奸罪,却导致“和奸”之妻“因奸杀夫”行为的多发。而且,这种妻因奸情而杀夫或伙同奸夫杀夫的模式对中国人的影响非常深远。那么,是否只要妻有奸情,就必然会发展为杀夫行为呢?《大清律例》为防控奸情的重惩奸罪规定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呢?本文尝试探究清代重惩奸罪与“因奸杀夫”的内在联系。


  

  二、防控:《大清律例》重惩奸罪


  

  清代统治者本着“俾其畏而知警,免罹刑辟”的宗旨,{5}试图将《大清律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清代尤重贞节,对奸情零容忍,为防控奸情产生,清代沿袭明律,专门设“犯奸”律。但是“唐无此目,奸事在《杂律》中。《元律》立《奸非》一条,明因之而改此名”。{6}“犯奸”的律条有“犯奸”、“纵容妻妾犯奸”、“亲属相奸”等,其中“犯奸”条还有13条例文,将关于奸事的名目分为和奸、{7}刁奸{8}与强奸等。这种细致划分的目的在于“惩凶淫而维风化”。《大清律例》为防控奸情产生而重惩奸罪,具体表现为:对女性不忠贞的惩处扩展至婚前、严惩亲属相奸、鼓励本夫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及他人捉奸,某些规定甚至不惜冲击尊卑有序的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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