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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与激情”事件引发的民法思考

  

  在速度与激情事件中,监控录像活生生地摄取了男女主角的隐私行为,是从机动车的正面风挡拍摄的,如果从机动车的后部拍摄违章行为,就不会将驾驶人的隐私摄入,也就不会获取如此隐私的图像。如果说在超速行驶中,男主角又进行如此激情行为而增加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构成危险活动,因而不得不将其摄入,以备纠正违章之用,那么,也不得将其泄露在网络之上,造成人人皆知的后果,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肖像权。这是违法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到,有关公权力机构对自己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做好这种教育,其工作人员也没有严格遵守职责和纪律,都没有把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保护作为自己的法律义务严格履行。归根结底,还是公权力机构在执行职务中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公权力机构对依法获得的公民信息因过错而公开的侵权责任


  

  (一)研究公权力机构擅自公布私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负有职责的公权力机构在依法获得公民隐私、肖像等人格信息,因故意或者过失将其披露在社会公众之中,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均值得研究。正如网友所说,这次绵阳“摸奶哥”事件,最应该查清楚的应该是,图片是怎么流出来的?为什么会流出来?流出来之后,产生的后果应该由谁负责?交警部门或警方是否应该为此事负责并检查漏洞?漏洞不堵住,今天是绵阳摸奶哥,明天就可能是你[2]。而警方的说明是,监控系统的维护是由公司负责,警方只能调用监控数据,不能确定一定是警方泄露的[12]。警方的这种说法本身就是在推卸责任,是不负责任的说法。因此,必须研究公权力机构过错公开其依法获得的公民信息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擅自公布公民人格信息构成侵害人格权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后,开始了对民事主体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依法保护的新时期。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凡是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都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系列司法解释,强调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已经取得了充分的审判经验,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保护达到了一个新阶段。《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一是在第2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二是在第6条第1款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确定因过错侵害人格权及人格利益的,构成侵权责任;三是在其他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中,规定对人格权保护的具体形式。公权力机构设置公共安全监控设施,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因此获得公民的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动等人格信息,不论因何种原因予以泄露、公之于众,依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都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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