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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与激情”事件引发的民法思考

  

  (四)亟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


  

  正因为如此,我国亟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第四编规定“人格权法编”,其中第七章规定了隐私权,共有5个条文,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规定是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和基本保护方面,还比较粗陋,但隐私权的基本问题算是规定了。因此,是一个值得赞同的做法,但还应当继续增加内容。有关其他的人格权的内容也同样如此。无须犹疑,《人格权法》也就是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的创设,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国现实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它应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最具特色的一部分[10]。


  

  但是,即使是这样的规定,仍然有学者反对,有些学者认为民法典不应当规定人格权法,而应当将人格权的内容规定在民法总则中。我不同意这种意见。


  

  应当看到的是,《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立法,为我国人格权立法的发展开创了一个良好开端,在立法体例上创造了人格权法相对独立的“中国模式”。制定民法典,应当继续坚持《民法通则》的这种立法体例,对这个最具中国特色、具有世界领先意义的人格权立法的“中国模式”予以充分肯定,继续坚持,发扬光大。只有这样,才有机会和空间对隐私权等人格权作出详细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隐私权等人格权,避免速度与激情事件的重演。


  

  三、公权力机关应当如何对公共场所进行合法监控


  

  公权力机构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有权对社会进行管理,其中就包括对公共场所以及相关场所进行电子监控。几年前,我在英国伦敦访问,看到公共场所都有关于“CCTV”的警示,警示的是中央电子监视中心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我国公共交通中的电子监控系统,就是为了监督交通违章,提高道路通行安全而设立的,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但是,对于必要的和必须的公共场所进行电子监控就一定要牺牲公众的隐私权、肖像权吗?当今社会,我们的隐私越来越少,相关机构有任意泄漏公众隐私的权力吗?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就是:除公职人员必须接受充分的监督外,公民个人隐私应该越来越多,越来越受到尊重和保护。到处有电子眼,到处有泄密者,一方面起到监督警示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是不是有人人自危的不安全感[11]?这种担心是完全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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