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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与激情”事件引发的民法思考

  

  这种侵权责任所侵害的人格权主要是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泄露被监控者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或者私人空间,构成侵害隐私权。擅自使用被监控者的肖像和姓名,构成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对隐私权的侵害,只要求被刺探、被泄露、被公开、被使用,就构成侵权责任。对于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非法使用即构成侵权,而公布就是使用。


  

  在交警部门公开速度与激情事件的监控图像,无论男女主角是否构成违法或者违章,这种公开的行为都泄露了被监控人的隐私,非法使用了被监控者的肖像,都构成侵害隐私权和肖像权,承担侵权责任是必然的。不论男主角或者女主角是否起诉,其责任构成都是不争的事实,不起诉是他们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放弃,而不是说不是公权力机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权力机构应当对擅自公布被监控人的人格信息承担侵权替代责任


  

  现在要研究的是究竟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有律师认为,判断交警部门是否侵权的标准,首先应该根据照片的来源问题———如果这张照片是别人窃取并传播的话,那么交警部门最多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而如果是交警部门有意公开的话,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了[5]。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公权力机构在行使职权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是何种情形,都应当由公权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而不是依据第6条第1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不管公权力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中造成他人的权利损害,都是因执行工作任务所致,即使公布行为并不是公权力机构的职责行为所为,而是因过失而使有关信息被窃因而被公开,公权力机构也必须对此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获取该信息也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获得,也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交通管理领域,即使“监控系统的维护是由公司负责,警方只能调用监控数据”,警方对监控系统人员也有监督、管理之责,公司维护监控系统的行为也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后果,同样应由警方承担侵权责任。公权力机构的工作人员即使有过错,也不应当由他们自己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公权力机构承担替代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


  

  公权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是否一定就是国家赔偿责任呢?我认为不是这样。《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是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司法赔偿则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和第17条、第18条规定中都不包括本文所述这种情形。公权力机构行使监控权力不当而构成侵权,不能构成国家赔偿责任,而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侵害他人权利,构成用人单位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承担替代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类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凡是公权力机构侵害被监控者人格权的,就推定公权力机构有过错,公权力机构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举证证明,不能证明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警方提出“也不能确定一定是警方泄露的”的说法,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免除公权力机构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是推诿不得的。有的律师认为,即使交警部门是将此照片作为“超速”的证据,未经处理上传至网络,也必须承担“应当预见”的责任,交警在公布这张超速照片的同时,就应该预见到这张照片会侵犯当事人隐私,影响到当事人的声誉[5]。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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