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认为,法律科学的特征之一就是,法律科学发展出了一种功能观,因此它不仅追问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是如何成其为法律这样的问题,而且还追问法律做什么、法律如何做这些事情以及人们如何努力使法律做得更好等问题。[44] “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它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对的结果,以及将会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使价值得到不公正评价的结果。”[45]根据这种理论,在将具有原则性的抽象宪法条文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而进行解释时,由于对抽象宪法条文的解释很可能不止一种,在有多种解释的情况下,解释者必须先选择一种最好的解释,然后再将其用于特定案件之中,以使之能产生更好的结果,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宪法的精神和目标。宪法在法规范体系中的最高性决定了宪法解释较一般法律解释具有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性,因此,在宪法解释中,将因解释所作决定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列为解释的一项考虑因素的结果取向解释方法,成为现代宪法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
总之,随着20世纪以来社会结构所发生的巨大变迁,法理学内部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19世纪形式主义的概念法学在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因新兴的法学流派的出现而消失。宪法解释者犹如在怒涛汹涌的大海中茫然不知所措的水手陡然发现了救生船一样,正当他们在概念法学成为众矢之的情况下而处于困惑中时,这些新的法学理论为他们在新的历史时期从事宪法解释提供了理论导引和坚实基础。法理学界所发生的这种变革是现代宪法解释方法区别于传统宪法解释方法的内在缘由。
【作者简介】
刘国(1968—),男,四川渠县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
宪法解释研究。
【注释】 这里,“传统”与“现代”这两个概念是基于
宪法解释方法在实践发展过程中的变化与演进而作的界分,从时间上来看,大致而言,传统
宪法解释方法是指二十世纪初之前的
宪法解释方法,现代
宪法解释方法则是指二十世纪初之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迄今的
宪法解释方法。
参见陈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参见Jeffrey M. Shama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llusion and Reality, Greenwood Press 2001, p35.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3页。
汗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551页。
宪法解释与
宪法阐释的区别,可参见基思·E·惠廷顿:《
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杜强强、刘国、柳建龙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2页。
参见陈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页。
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151页。
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薄振峰:《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
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791页。
见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燔兴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165、169页。
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页。
参见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
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119页。
参见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Kelsen, The Pure Theory of Law, transl. M. Knight (Berkeley, 1967), p4. 转引自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117页。
参见薄振峰:《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7-38页。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50页。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8-189页。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页。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4页。
参见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全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9页。
参见Jeffrey M. Shama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llusion and Reality, Greenwood Press 2001, p35.
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Steven Shiffrin, The Frist Amendment and Economic Regulation: Away from a General Theory of the First Amendment, 78 NW. U. L. Rev (1984). p1212-1249.
参见T. Alexander Aleinikoff, Constitutional Law in the Balancing, 96 Yale. L. J (1987). p949.
转引自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页。
参见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9-70页。
Roscoe Pound: Individualization of Justice, 7 Fordham L. Rev(1938). p166.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145页。
Henry S. Commager, The American mind: Interpretation of American Thought and Character Since the 1880’s ch. Xvii. (1950).p.91-107
转引自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
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页。
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4页。
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0页。
参见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 -355页。
Kohler, Introduction to Rogge’s Methodologische Vorstudien zu einer Kritik des Rechts (1911) viii. 转引自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