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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去魅

  

  从以上论述来看,塔甘采夫从规范的内容是利益这样一个视角,对违反规范的性质作了解读,其含义与李斯特的法益说大体上是相似的。[14]由此可见,苏俄时期对塔甘采夫的犯罪客体的规范概念的批判并不科学。实际上,塔甘采夫虽然对所谓的犯罪客体作了具有事实与规范的双重解读,但由于当时并没有形成犯罪构成体系,因而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是行为客体,而价值论意义上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在犯罪概念中讨论的。我国学者根据塔甘采夫犯罪构成三要件中包含犯罪客体这一要件,因而得出以下结论:


  

  在俄罗斯刑法史上,最早提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的不是A·皮昂特科夫斯基,也不是其他苏维埃刑法学者,而是沙皇俄国学者。毫无疑问,前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是在批判吸收资产阶级犯罪客体理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起来的。但需要明确,这里所言的资产阶级犯罪客体理论主要是指俄国的犯罪客体学说,其理论源头是德国早期的刑法理论。[15]


  

  笔者以为,以上结论并不正确。因为塔甘采夫在犯罪构成三要件中的犯罪客体是指行为客体,这一点是十分明确毋庸解释的。塔甘采夫关于犯罪客体是生活利益等观点是存在的,但它与作为犯罪构成三要件之一的犯罪客体是完全不同的。苏俄学者关于犯罪客体的理论受到沙俄时期刑法理论的影响当然是不可否认的,但明确地把犯罪客体--不是行为客体而是保护客体纳入犯罪构成,则仍然是苏俄学者的独创。例如俄罗斯学者提出:


  

  苏维埃刑法学在几十年间坚持了犯罪客体概念,它起源于苏维埃国家最早的立法文件(其中包括1919年的《苏维埃刑法指导原则》)。这一概念的实质在于认识犯罪的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16]


  

  一般认为,关于犯罪客体是苏俄学者皮昂特科夫斯基提出来的。1928年,皮昂特科夫斯基教授在《苏维埃刑法教科书》中第一次提出:“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来看,把犯罪客体看作是某个具体阶级的社会关系是正确的。”[17]在这一犯罪客体定义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以下三点。


  

  (一)理论根据


  

  苏俄刑法学中的犯罪客体具有浓厚的政治意识形态色彩,主要表现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苏俄学者在论及犯罪客体的时候无不以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的以下经典论断为其根据:


  

  犯罪行为(盗窃林木的行为—引者注)的实质并不是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18]


  

  林木与林木所有权的关系,也就是财物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就成为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由此确立了犯罪客体的地位。马克思上述对盗窃林木的实质分析,当然是十分深刻的,对于我们理解犯罪的本质具有指导意义。但是能否从以上论断中直接引申出犯罪客体的理论根据,则是值得质疑的。


  

  (二)阶级性


  

  在皮昂特科夫斯基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中强调了犯罪客体的阶级性。这种阶级性实际上是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说,犯罪客体成为社会危害性的载体。在苏俄早期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被理解为阶级危害性,并且把社会危害性当作犯罪的本质特征。应当指出,在苏俄刑法学中,对于社会危害性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个具体要件,是曾经存在争议的。有些苏俄学者把社会危害性当作犯罪构成的一个具体要件,以此强调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另有些学者则认为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说如果把社会危害性看作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具体要件,实际上是贬低了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意义。社会危害性是通过各个犯罪构成要件体现出来的一种性质,它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全部因素的总和中。[19]但无论是哪一种观点,都强调犯罪客体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决定性作用。


  

  (三)社会关系


  

  苏俄刑法学中的犯罪客体,最终以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其实质性存在。社会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的一种基本分析方法。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维度对社会进行解释。狭义的社会,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系统,是社会关系的某种形式。这个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就是社会由于它本身才能存在的那种东西,就是规定社会本身的性质并构成社会基本内容的那种东西,把社会本身整合成整体系统的那种东西。广义的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是由各种社会观念,包括物质生产活动、集体实践的全部其他形式,社会和政治制度;家庭和阶级组织,精神文化,社会意识的全部内容构成的。苏俄学者认为,无论是狭义的社会还是广义的社会,都离不开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永远反映每一个社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性,是社会现状和可能性的最重要标志。[20]由此可见,苏俄学者几乎把社会关系视为社会的代名词,对社会的研究主要就是对社会关系的研究。在这样一个含义宽泛的社会关系背景下,犯罪客体具有较大涵括力,同时也必然带来空泛性的缺陷。


  

  犯罪客体成为苏俄刑法学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的第一个要件,成为承载政治价值评判功能的一个重要要件。正如苏俄学者指出:


  

  把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这种提法具有政治上的意义。这里强调了苏维埃刑法的阶级性,因为符合并有利于苏联人民的社会关系被公开宣布是受到保护的客体。苏维埃刑法保护苏联人民的政权、社会主义财产和社会生义经济体系,而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则保护剥削阶级的专政、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以及人剥削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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