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苑宁宁,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中译本序言,载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郑竞毅、彭时编:《法律大辞书》,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644页。
所谓形式的平等,指的是每个人均应受到同等的对待,不因身份、年龄、性别、人格、民族等因素的差异而受到歧视。所谓实质的平等,指的是基于人类社会的个体差异将人类划分为不同的范畴和层次,实行不同的待遇,即按照比例实行差别对待。
参见谢佑平、万毅:《理想与现实:控辩平等的宏观考察》,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卞建林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1页。
谢佑平、万毅:《
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彭定光:《论对等原则—不平等的合理性限度》,载《襄樊学院学报》2002年第23卷第1期。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页。
谢佑平、万毅:《
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
相关论述参见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5页;冀祥德:《控辩平等之现代内涵解读》,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6期。
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页。
Black''s Law Dictionary (7th ed. 1999),p,54.
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Miijan. R Damaska, “Evidentiary Barriers to Conviction and Two Models of Criminal Procedure: A Comparative Study”,121 University of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973,p. 506.
参见M. Green, The Business of the Trial Court, in The Court, the Public and the Law Explosion, Jones ed.,1965,pp. 721-722.
詹妮·麦克埃文:《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蔡巍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宋英辉、魏晓娜:《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与构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4期。
松本一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载《法学译丛》1980年第2期。
有关意大利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内容,参见《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16-4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