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平等权的保护还有国际法依据,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该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在当时的56个成员国中,中国是投赞成票的48个国家之一。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三条、十四条明确规定:“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免费接受初等教育;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享有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这两条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的原则。 这一公约基本上概括了“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是迄今为止关于“受教育权”内涵所做出的最完整的释义。 我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该公约,并未对“反对教育歧视”的内容提出保留。
被佩戴“绿领巾”的学生表面上看似乎和其他学生一样平等的接受教育,其实不然。“绿领巾”作为标志性的歧视,给大家的第一印象就是学习成绩不好,平时表现不好,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给这些学生带来不公平待遇,他们得不到老师平等的关注,不能享受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享,他们因此成为班级里的弱势群体。在我国,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这些被佩戴“绿领巾”的学生在相同的教育环境下,却不能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不能得到公平的待遇,这其实是对他们的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如果没有“绿领巾”这种标志性歧视,这些所谓的差生能够得到老师平等的关注,他们能和其他学生平等的交往,没有心理负担和心理压力,他们完全有机会由差生变成好生,但是这种佩戴在脖子上的耻辱性的标志犹如一块巨石,一直压迫着他们,他们就一直处在教育的底端,难以公平的分享教育成果。
三、探寻的解决方式
首先,要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尤其是广大未成年人的宪法意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最高保障,如果公民宪法意识薄弱,无法意识到自己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更不用说权利的正确行使和维护。而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面向21世纪的最重要任务就是全面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造就依法治国的法律文化环境 ,使宪法意识成为全社会的主导意识。在我国的现代法治社会中,宪法意识主要包括人权意识、契约意识、主人翁意识、监督意识、守法意识和诉讼意识,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具备这六大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围绕这六大宪法意识,以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宪法问题为切入,使宪法意识真正地成为公民人格心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主体意识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