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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绿领巾”事件的宪法思考

  

  西安市未央区实验小学教师的行为属于违反宪法的行为,给学生佩戴“绿领巾”其实是一种标志性歧视,正如中国古代的墨刑,为犯法的人脸上刻字,给犯人一种羞辱感。“绿领巾”给那些学生带来巨大的心理负担和心理压力,总是带有一种负罪感,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不仅会受到同学们的耻笑,而且可能受到家长的谩骂,这些所谓的差生因此失去自信和自尊,人格受到极大侮辱,给他们的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伤害。这些小学生作为祖国的花朵,作为祖国未来的栋梁应该受到充分的人权保障,人格尊严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


  

  (三)侵犯平等受教育权


  

  再次,给学生佩戴“绿领巾”的行为侵犯了那些所谓差生的平等受教育权,是对他们受教育权利的侵害。


  

  受教育权被看作是现代宪法所确立的一项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最能够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一种实体性宪法权利。 而且平等是受教育权的基本价值取向,真正的平等就是公正的平等,就是不允许存在歧视,不允许教育资源的不公正分配。宪法规定公民拥有平等权和教育权,这两种权利的结合产生的一个重要权利就是教育平等权,它是公民平等权的重要内容。所谓的教育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除了宪法和《义务教育法》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方面的其他专门法律法规,如《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为教育平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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