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绿领巾”事件的宪法思考
曾雄
【关键词】“绿领巾”;人格尊严;教育平等权
【全文】
一、事件简介
曾经作为少先队员的我们都知道,红领巾是我们小小少年队员光荣的标志,佩戴上红领巾我们都有一种荣誉感,无形中会受到一种激励。然而现在居然有人给学生佩戴“绿领巾”,更不可思议的是“绿领巾”是作为落后的标志,与红领巾形成鲜明的对比。
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便是其中一例,他们要求学习、思想品德表现较差的学生佩戴“绿领巾”,而学习成绩好、平时表现好的同学佩戴红领巾,这样两类学生形成鲜明的对比。根据校方的解释,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激励那些后进的学生向那些平时表现好的学生学习,“绿领巾”作为所谓的隐性惩罚来督促表现差的学生及时改正。(10月18日《华商报》)
二、宪法思考
随着“绿领巾”事件的不断曝光,这引起舆论哗然,更掀起了中国教育界的轩然大波。大家从不同角度对“绿领巾”事件进行思考分析,得出不同结论,有人批判现有的教育体制,有人批判西安市未央区实验小学的教育理念,也有人批判现在老师教育水平的低下。现在作为正在努力成为法律人的我,以一种逐渐成熟的法律思维对其进行浅显的宪法思考,以一种宪法思维对其进行分析。
(一)涉及违规
首先,西安市未央区实验小学更改红领巾颜色的行为是一种违规行为。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等相关规定,红领巾的颜色当然是红色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作为针对少先队员的全国性规定,对红领巾颜色作出明确的规定。红色作为庄严和敬畏的象征,红领巾有其特定的含义,任何人不得进行任意的更改,否则都属于违反《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的规定,都是对红领巾认识的异化行为。
虽然,《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及其相关规定是社团章程,但是可以借助宪法思维进行分析思考,以法律的位阶进行类比分析。《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的制定主体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是规范全国少年先锋队队员的章程,而西安市未央区实验小学的班规甚至是校规的制定主体是班级或者学校,针对的对象也只是本班或者是本校少年先锋队队员,其适用范围和效力应该低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及其相关规定。因此,即使西安市未央区实验小学的班规甚至是校规对“绿领巾”作出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因违反《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而无效;据此依据该班规或者校规任意更改红领巾颜色的行为也是违规的,应该立即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