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体系的司法路径
张卓明
【关键词】法律体系;司法路径
【全文】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此一宣告意味着什么?其背后的法律体系概念是怎样的?有何意义与局限?司法在完善法律体系和建设法治国家中该扮演什么角色?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意义,并为其进一步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一、立法视角下的法律体系概念及其局限性
在我们国家,不论法律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对法律体系的理解,都倾向于以立法为视角。所以,法律体系的建构,被认为是立法机构的一项工作。法律体系的形成,被看做是一项立法成就。对法律体系的研究,也主要是为了服务于立法工作。
我国法理学界的通说认为,法律体系就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其中,法律部门的分类体系,以及法律规范的层级体系是法律体系概念的核心。划分法律部门的法律体系理论,有助于指引立法。法律部门齐全,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被认为是法律体系形成的一个标志。法律规范的层级体系,是按照各种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形成的,而规范的效力等级又是以各立法主体的权力等级为基础。在我国语境中,所谓“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内各个立法主体创制的包含各种效力等级的所有法律规范。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首先通过国家主权的统一得到保障。国家主权则通过立法来体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国家主权统一的情况下,各个立法主体创制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法律渊源必然具有效力上的统一性。”[2]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修宪机关与最高立法机关的同一性,更是强化了这种立法视角下的法律体系观念。
此外,立法视角下的法律体系概念,与建构独立自主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任务,也是一致的。国家通过立法,使国家的意志和法律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法律体系的建构,使中国整合成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和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词,不仅表征着中国主权在法律上的体现,同时也凸显出中国法律体系的政治特色。可见,宣告“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颇具政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