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讼学文献促进了讼学的传播,丰富了法学的内容。讼学文献中十段锦的详细阐述,规范了诉讼文书的格式;对律例进行解答解释,发展了讼学。明清仕宦学法,多是学习律学,即从立法背景、法条关联、条文溯源上对律例进行考证。从讼学文献中可以看出,讼学不追求学理研究,仅在于能解决实际问题,是一门根植于民间的法学。
但是,也应看到,讼师的活跃和讼学文献的流通,也对明清法律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民间自古有好讼之风,而明清尤甚,民间广泛流传“种肥田不如告瘦状”的谚语。不能不说,讼师和讼学文献对好讼之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此外,受明清科举制度的影响,大部分州县官虽熟读诗书,但对律例却知之甚少。熟谙法律的讼师往往会利用这一便利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除了夸大其词、借助技巧感染地方官从而影响案件的审断之外,有些甚至还作伪证混淆视听,使人脱罪,等等。讼师介入司法程序、讼学文献传播诉讼技巧,不仅影响到审判的结果,也影响了民间的法律秩序。
【作者简介】
刘冰雪,单位为中国国家图书馆。
【注释】《吕氏春秋·离谓》。
《唐律疏议·斗讼》“诸为人做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答五十。”
河北大学的郭东旭教授较早地论述了讼学在宋代的产生,参见氏著《宋代之讼学》,收录于漆侠《宋史研究论丛》河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河南大学的陈景良教授从司法角度论述了讼学、讼师何以在宋代产生,参见氏著《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2/01。
襟霞阁主人撰:《刀笔菁华》附录《刀笔余话》,1923年东亚书局印行。
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北宋元祜元年(1086)四月:“立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编配法及告获格,从之”。李涛著:《续资治通鉴长编》哲宗之佑元年10月癸巳条,三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3509页。
《大明律》卷22《刑律五·诉讼·教唆词讼》“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大清律例》卷30《刑律·诉讼·教唆词讼》“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至死者,不减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奸夫教令奸妇诬告其子不孝,依谋杀人造意律)”
乾隆《元和县志》,《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卷10,第107页。
《樊山批判》卷11,批杜震仰呈词。
《樊山批判》卷7,批李永裕呈词。
《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九乾隆七年例“教唆词讼”
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杨一凡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462-466页。
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12月版,126页。
现在所见民国初年的讼师秘本是对明清时期讼师秘本的重印或翻刻。
佚名:《惊天雷》上海民国8年(1919)上海锦章图书局石印本。
李仪:《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118页。
材料转引自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12月版,133-134页。
平襟亚:《中国恶讼师》襟霞阁主印行1919年第1版,第9-11页。
云水、乐天子辑《折狱奇编》明翠云馆刊本卷一。
《霹雳手笔》清刻本卷三,转引自李仪《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