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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讼师及讼学文献研究

  

  第六段为得失,即描述事主受到了何种损害,该段文字可引起同情,程度的深浅也决定对方罪之大小。这段文字宜在第七段“证由”之前,不宜在其后。状词中有得失的描述,方能使对方入罪。


  

  第七段为证由,描述“成败”、“得失”之后,须有见证人、确凿的证据,即俗语所言铁证如山,这样方可使人有所畏惧。


  

  第八段为截语,这是每一诉状中的总断或总门部分,一定要揭示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损害了情理。诉状有此段文字,可以称作关门,则官府容易决断,没有该段文字,则谓之开门,被告很容易反诉辩驳。


  

  第九段为结局,是请求官府予以纠拿查办的词句,先说明遵奉官府,再言明遵照律法究罪,如“恳天法究”、“谨请昭雪”等语。


  

  第十段为事释,即收尾部分,在诉状的结尾,一般以两个字或四个字收尾,如“敦俗正伦”、“含冤彰法”,或者简单的“佥告”、“上禀”等语。


  

  以下用诉状实例来分析十段锦的做法:


  

  背父剥弟事(朱语):原父令身出继伯,后致讼靡费,因将房地若干,量批资补,约证(缘由)。岂兄某瞰今父故,蓄谋吞夺。(计由)乘身往外(期由),魅将父柩抛露荒野,锁踞前屋(成败)。忿身归业,主妻泼阻(得失),邻族某等可审(证由)。兄恃嫡长,反先诬压。思身名虽出继,实同一脉,怜贫资补,恩出天心,岂兄背父欺夺!(截语)乞责遵守(结局)。免残恩义,诉(事释)。[[明]婺源觉非山人:《珥笔肯綮》“户·山田坟地·背父剥弟事”。转引自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12月版,208页。该段资料中的十段锦词语皆为龚汝富教授所批注。]


  

  2.遣词用语


  

  诉状除了要遵守固定的格式之外,还要讲究写作技巧、修辞手法,这样才能打动判决案件的官吏。这就类似于在打一场心理战,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在遣词用语上尽量夸张,强调对方的强势、彰显自己的弱势,从而博得同情。因而这些文献总会载有教人如何用词的内容,如:


  

  告大户:用势豪、鳄豪、袅豪、势宦、淫宦等词语;


  

  告亲族:用虎伯、恶婿、淫媳、孽男、狼亲等词语;


  

  告生员:用学霸、学害、歪儒、学蠹、恶儒等词语;


  

  称官:用投天、叩天、祷天、投台等词语;


  

  求怜:用作主、乞怜、乞赐、垂怜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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