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讼师及讼学文献研究
刘冰雪
【摘要】伴随着明清的好讼之风,讼师的活动也十分活跃,与之相适应的是,凝聚着无数讼师经验的讼学文献大行其道。虽然明清对讼师和讼学文献都厉行禁止,但仍未禁绝。讼学文献存世版本颇多,内容比较雷同,大多载有律文成案和诉讼技巧。讼学文献对民间法律知识的普及起到了一定作用,丰富了明清法学的内容,但是对明清的法律秩序也造成了冲击。
【关键词】讼师;讼学文献;讼师秘本
【全文】
一、明清讼师及其法律地位
讼师是中国古代那些利用自己所熟知的法律知识、诉讼技巧以及司法程序运作规则,为两造代理词讼的人。与现代律师不同的是,他们没有合法的身份,不能公开完成自己的职责,只能在法律规制之下躲躲闪闪,暗中为人谋划并收取报酬。春秋时期的邓析可谓是讼师的鼻祖,他曾聚众讲学私授诉讼知识,助人诉讼并收取报酬,“与民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1]至唐代,法律规定:为他人写状纸辞牒,如果擅自增加被告人的罪状,处答刑五十[2]。从法律层面对代理词讼(即为人做辞牒)进行禁止的做法,显示出讼师活动开始受到关注。而讼师作为一个与法律活动有关的专有名词,则出现于宋代。[3]《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专列一卷讲“讼师官鬼”,评价讼师“垄断小人,嚣讼成风”。
明清时期,讼师成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刀笔余话》曾记载一事例:吴中邑绅之女出嫁之际,有无赖钻入其被中逼奸,事后劫女子金镯逃遁。此行不仅使女子欲自戕而死,也令其父愤懑异常。后来捕获无赖送到郡署,该乡绅欲置之死地,但投鼠忌器,状纸上不敢明言“逼奸”,只含蓄地写“揭被勒镯”字样。但此罪状恐不能置无赖于死罪,于是请教当地讼师李某。李某将“揭被勒镯”四字倒置,改为“勒镯揭被”。此状一呈,无赖果然被判处死刑。有人问李某何故,李某说:“揭被勒镯者,意在镯,故揭被不过取财耳!其罪一也。勒镯揭被者,则既劫其镯,复污其身,是盗而又益之以奸,两罪俱发,无生望矣!”[4]颠倒状词的次序便能决定人的生死,讼师作用可见一斑。
虽然讼师在实际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法律规制上却成为历代法理禁止打压的对象。如唐代法律禁止“为人做辞牒”的行为,宋代立法禁止讼学在民间的传播[5]。明清尤甚,明代首次在立法上单列了“教唆词讼”一罪[6],禁止讼师为人作词状的行为。清承明律,只是在律文内加入小注,使教唆词讼罪略有丰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