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例外条款,是指针对特定领域的冲突规范,为特定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例外,以实现部分纠纷法律选择灵活化的规范。较之一般例外条款,特别例外条款只针对特定领域的法律关系,允许法官例外选法的影响有限,不会过分影响法律选择的确定性,所以在法律选择中对公正的关注明显优于确定和效率的领域,如侵权和婚姻家庭关系,就可以率先采纳特别例外条款。并且,由于其影响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从立法技术上更容易明确规定排除冲突规范指引的条件及相应的替代法律,授予法官有限制的自由裁量,而不会过分破坏冲突规范的可预见性。我们以荷兰《国际离婚法》第1条为例,该条第1款规定离婚和别居依次适用共同本国法、惯常居所地和法院地法;第2款规定:“适用上款之规定,若当事人之一明显与共同国籍国缺乏真实社会联系,则认为他们之间不存在共同本国法。”该例外条款在荷兰尚无统一国际私法立法时,仅在离婚案件中授予法官排除共同本国法的权力,又被称为“真实性测试”(reality test)。[35]即便如此,该条款也引起了关于所谓测试是否过于主观的质疑,于是荷兰司法协会(Netherlands Associat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Justice)于1993年作出报告,建议参考当事人在另一国家居住的年限来判断真实联系的存在与否。[36]
(二)确定替代法律的方法
根据确定替代法律的方法,立法上可选择规定开放、半开放或封闭标准确定排除冲突规范指引后的替代法律。开放型例外条款不具体规定法官判断例外应考虑的因素,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主决定联系更密切的法律。通常,一般例外条款都是开放型的,因为它不可能为所有冲突规范规定相同的具体替代法律。[37]当然,特别例外条款中也存在开放型考虑因素,如1980年《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第4条第5款规定,“如从整个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的关系较为密切,则排除第2、 3、 4款(关于特征履行)的推定”。马里奥·朱利安尼(Mario Giuliano)教授和保罗·拉加德(Paul Lagarde)教授在该公约的解释性报告中,对该款作了如下评价:“显然,就个案中是否存在支持不适用第2、 3、 4款推定的一系列情况而言,第4条为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这是对包罗万象的一般合同冲突规则必然的回应。”[38]我国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也是采取了开放型例外条款方式。除合同领域外,开放型例外条款还出现在侵权和婚姻家庭等领域,前者如土耳其1982年立法第25条第3款,规定:“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他国有更为密切联系的,则适用该国的法律”;后者如瑞士1976年《有关自然人权利的立法》(LRDC)第8条第3款规定:“如果本案与另外的国家存在压倒性的关系,则适用该国家的法律。”
半开放型例外条款,是指一方面承认法官判断例外的自由,同时规定构成例外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列举构成例外的通常情况,为法官适用例外条款提供参考。如德国1999年《国际私法立法》第41条规定:“实质性更密切联系特别产生于:A.有关债权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或事实关系,或者B.在第38条第2、 3款(关于不当得利)和第39条(关于无因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关系发生时当事人在同一国家拥有惯常居所。”显然,对实质性更密切联系的具体化,有利于指导法官对例外因素的取舍,防止第41条对其他规则冲击过大,事实上德国立法者的选择正是出于这种考虑。[39]2007年7月19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的《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罗马Ⅱ)第4条第3款也是对这种做法的直接借鉴。
封闭型例外条款为法官判断例外情况规定了必须考虑的因素,且该类因素由固定连结点构成。封闭型例外条款最常见于侵权领域,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类似的立法还出现在1994年《蒙古民法典》第435条、1995年《越南民法典》第835条、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21条、1965年《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第2款、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62条、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3条等。
通过分类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一般例外条款导致连结点的指引失去绝对性,特别例外条款只在特定领域引入有限的灵活性,显然后者更容易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接受,而事实上特别例外条款的立法和判例在数量上远远超过一般例外条款;另一方面,例外因素的性质及其多寡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开放型、半开放型和封闭型例外条款,依次为冲突规范导入不同程度的灵活化,其中半开放型的例外条款能更好地平衡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代表了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最新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