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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的新发展

  

  (8)论断必须清晰。


  

  对说服对话的理解离不开“认诺(commitment)”这一概念。认诺不同于信奉,信奉要求某事代表我们接受并肯定某种观点,并且我们相信该观点是真的。而认诺则不然,持有认诺的人很有可能不认为他的主张是真的,更不必说从精神上信奉他所提出的主张,他所做的只是一种证明方式的尝试,用论辩技巧来达到自己的目标,它是论辩者接受了什么、又采取了哪些策略来证实自己的主张的一种记录。根据汉宾(Hambin)在1970年提出的观点,参与到对话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一组主张,我们把这种主张的集合体称为“认诺库存”。对话参与人由认诺出发来证明他的理论,然后在对话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策略,根据策略对库存中的主张进行调整,或增加或删除他原先的主张。认诺库存代表了对话者立场的理想模型,在库存中的主张都是能够有力证明对话者观点的主张,同时库存中主张的内容又影响了对话人论证目标的实现。[14]


  

  (二)问询对话


  

  此对话是渐进性的,对话者在已有的前提上逐层推进自己的主张,前面的结论成为后面的前提,整个对话结构是线型的,因此那种反复的循环论证在这种对话中并无用武之地。问询对话可分为3个阶段:信息收集阶段→分析、讨论、解释信息并最终得出结论的阶段→将结论拿到更广泛的范围内接受审视的阶段。法官与当事人的对话往往属于此类。问询对话的主要目的无非是证明主张或真或伪,或无法证明它的真伪。一旦某项主张在对话的某个阶段被接受为“真”,则无法在下个阶段进行否定。整个寻求信息对话的结构式是树状的,在它的上面分布着诸多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事实构成的节点,如果我们认可了这些证据事实,则进入一条论证路径,否则将是不同的道路。道路不同,得出的结果也不同。


  

  (三)信息对话


  

  此对话的目的是为了交流信息。具体说来,这种类型的对话又可以分为如下两种:(1)面对面对话;(2)咨询对话或专家意见对话。在面对面的对话中,获得对方信息是惟一的目的。咨询对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对方对某事的意见,以此来作出某个行为或解决问题,对话双方并无对抗的意味。专家意见对话可以说是咨询对话的另一种形式,当非专业人士遇到某一专业化问题或者需要某种专业知识时,需要专业人士提出建议来帮助他以一种理性的方式完成他的行为或者解决他所面临的难题。在这种对话中专家有义务使用明确清晰的语言向他的当事人提供最佳建议,同时允许当事人对他的建议提出质疑。当事人则有义务用清晰的语言进行提问。当事人向律师的咨询就是这种专家意见对话的典型。


  

  (四)协商对话


  

  此对话的主要目标是在不断的讨价还价中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这是一种博弈的过程,双方都竭力想套出对方最想要的东西和能够接受的成本。仲裁便是这种协商对话的典型。


  

  (五)争斗对话


  

  对话双方完全是对抗性的,战胜对方的目的需要远远超过了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和正当的程序来发现事实真相的要求。这种对话中正反双方采取一种类似争吵的态度,双方将彼此当作攻击的目标,原先被压抑的情感不断升级直至最后迸发。用平和、有礼、有节来形容这种对话状态并不恰当,在这种争论性对话中对话的思路是跳跃式的,抓住对方的小辫子由一个话题引向自己最为熟悉和拿手的另一个话题。与批判型对话不同,在此双方决非要开诚布公地交换双方的意见,也非致力于逻辑规则的攻讦,相反则是一种潜在、隐藏的情感的宣泄,任何一方都试图通过指责对方论证的不合理性和逻辑来占据对话的上风。争斗型对话这种看似作为情感宣泄途径的毫无章法可言的对话形式,实则具备独有的优势,它能够使双方在情感的表达中增进双方的了解并改善双方的关系,它可以作为原始形态复仇的一种更为文明的替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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