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似真推理的平台——对话理论的应用
目前,似真证明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进行似真证明需要一个处理它的系统平台,这就是理斯切尔(Rescher)提出的“对话系统”。所谓的“对话”,是指多方主体参与的、多目的性的推理过程,通过一问一答来实现论证过程。以司法证明为例,其中一方是负有证明责任的正方,正方通过似真推理来断定自己的主张为真;而反方则通过对正方的诘问来质疑对方的主张,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必须遵循对话规则。对对方主张的理性接受是对话理论的中心理念,如果接受了对方论辩的前提,并且对方论辩符合逻辑的结构要求,则必然要接受对方的结论,除非自己能提出恰如其分的质疑。于是,说服对方同时也说服事实判定者就成了法律论辩的中心,但这不是法庭论辩的惟一目的。现代论辩理论认为,在法庭论辩中存在着不同种的对话形式,不同的对话有不同的目的。
研究对话理论的代表人物除了理斯切尔之外,还有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莱内斯(Ronald Leenes)、科恩(Jonathan Cohen)、沃尔顿(Douglas Walton)等学者,他们提出了形形色色对话理论的标准模型。这些模型仅仅是对审判特征的抽象化,它并不能完全囊括审判的各个方面。所以,我们评判这些模型的最佳策略也许就是在透视镜前同时涂上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色彩来看待这些模型——它们既代表着理想化的审判进程,又反映了囿于现实情形的不得已的对公正的异化。
其实,对话理论并不新鲜,它是由古希腊的论辩术衍化而来。正反两方通过语言交换来辩解某一目标,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主要是对抗性的,但又不得不遵循着交换原则。它要求任何一方采取的行动必须与对话所处阶段相适宜,能够在一定限度内为对方所接受,绝不能像小孩子撒野般的捣毁对方所能接受的底线,否则谈话将无法继续。这种对话分为四个阶段:开场白阶段→质询阶段(取得一致并明确争点)→论辩阶段(提出、证明己方观点并接受对方诘问)→最终陈词阶段。对某个对话阶段有效的论辩一旦转到对话的其他阶段则未必有效。换句话说,对于证明的评判是整体性的,它不以某个或者某几个推论的有效与否为依据,而是将整个证明过程视为一条逻辑链条,是一个整体化的故事。前一阶段的行为可以直接决定后一阶段论证的有效与否,同时证明的目标也是评判阶段性论辩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一般说来,把对话分为五种类型:[12]
(一)说服对话
正方通过令人信服的论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真,并使反方接受自己的观点。而反方的主要目的则是对对方提出的论证进行质疑,或者证明与正方完全相反的主张为真。在这种对话中,双方进行论证的前提都是为使对方接受己方观点,而不是设定论证的前提。说服对话最为典型的就是批判对话。按照艾默伦(Eemeren)和葛鲁顿第斯特(Grootendorst)的观点,这种批判对话的目标是为了解决在对话中双方的冲突,它必须遵循如下几项规则:[13]
(1)双方不得阻止对方提出主张。
(2)必须对对方的诘问进行回应。
(3)只能就与对方论辩相关的问题进行质疑。
(4)只能通过与主张相关的论辩来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
(5)主张者可不明示众所周知的前提。
(6)由双方可接受的前提推出的符合逻辑推理要求的论辩被视为确定的论断。
(7)如果有其他新的未言明的前提出现,论断的结论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