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全异议程序
作为程序保障的一般要求,当事人提起保全异议后,法院必须组织债权人和债务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所以,保全异议程序要求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则。为此各国法律规定了若干的特别规则,如:首先,如果不经过口头辩论或当事人双方出庭,法院将不能就保全异议作出任何决定;其次,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能出庭的情况下才能审寻当事人或证人;再次,原则上,审理保全异议应当由更具经验的法官来进行,以在审判组织上充实保全程序中的程序保障。
(三)撤销保全程序
撤销保全有三种情况,即:由于没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撤销(只适用于诉前保全的情形)、情况变更的撤销、特别情况时的撤销。在这些程序之中,决定是否撤销保全命令(裁定或判决)与审理保全异议同样,要求极为慎重地审理。对撤销的程序,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学界看法也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关于撤销诉讼保全问题应开庭解决,适用普通程序,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即是如此;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开庭解决保全异议势必导致程序繁琐,将简单的程序问题做复杂化的处理,这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方便,所以坚持在立法上规定民事保全的消灭的原因,消灭的原因出现时该保全裁定自然失去效力,而不规定撤销的程序。笔者认为,从程序保障的视角观察,当事人之间就立法上规定的保全事由是否出现而发生争执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所以,保全裁定自动失效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设定解决程序,并使该解决程序司法化就非常必要。
(四)民事保全文书的论理性
与法院作出的实体判决相比,民事保全的决定(裁定或判决)文书中叙及的理由应当是简略的,但如对保全理由叙述的过于简略,也有失却程序保障功能之虞。在这里,根据一般原则对于经过口头辩论的保全事项应当记入笔录,并载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对于没有经过口头辩论和审寻当事人的事项,则只应当写明法官从当事人保全申请中发现的争点,对于法院的保全理由应当作简单的叙述。
四、加强我国保全程序的程序保障的理论设想
上面叙及的民事保全制度的基本程序构成和程序保障的规则要求,给处于改革十字路口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建构以启示。
(一)民事保全的审判组织
如果没有公正且有能力的审判机关,任何程序保障将变得毫无意义,尤其是在要求迅速、适当判断的保全程序中其意义更为重大。所以,在民事保全程序中对重大的保全事项,操作程序并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组织应当是集体的形式,即组成合议庭,尤其是对保全异议和请求撤销保全裁决绝对应当由合议庭这种集体审判组织审理并作出判断;只有对当事人的权益不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的保全,才可以由独任法官审理并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