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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性及对策

  

  在道德建设方面,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处于急剧变革之中,社会价值体系和社会规范体系新旧交替,极易引起社会控制系统和人们思想观念的错位与混乱。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同时,也应重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恶意诉讼”等道德失范现象解决这些问题最为迅速有效的手段当然首推法律。但法律手段来解决往往是事后补救措施。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和当代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告诉我们,现代社会的准则规范系统应是一个完备的体系,道德伦理和法律各自在其中担负的功能是不能相互取代的。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规劝和诱导,它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督促、内心的修养和习惯的驱使,从而更有力地从思想根源上解决问题。使人们从心里对这种行为感到可耻,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遏制这种行为的出现和蔓延,这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只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使少数恶意提起诉讼者无法通过这种行为获益,反而会因其不法行为而受到惩罚,使这些人不敢恶意提起诉讼;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品质,使公民不愿恶意提起诉讼。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恶意诉讼”是完全可以被有效遏制的。


【作者简介】
张胜光,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浩鹏,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487.
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349.
彼德·斯坦,约翰·谢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2.
柴发邦,等.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72.
乔耳·歇沃尔兹.李启欣译.美国民商事争端之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评介〔J〕.现代法学,1997,(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80.15.
C.D.Baker,Tort(3rd edition),Sweet@M axwe ll1981,P.295转引自徐爱国.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J〕.法学家.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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