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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性及对策

“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性及对策


张胜光;伍浩鹏


【摘要】公民法律素质迅速提高,权利意识不断强化,在公民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的同时,公民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同样得到了“强化”,“恶意诉讼”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不容人们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性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恶意诉讼;权利意识;对策
【全文】
  

  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的形式恶意提起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当事人“恶意诉讼”案件的逐年上升,由此所产生的消极的社会影响引发了社会对“恶意诉讼”现象的日益关注,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恶意诉讼”成为了人们瞩目的焦点。在下文中,笔者分析了恶意诉讼的成因及其社会危害性,并对防范和控制“恶意诉讼”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


  

  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重刑轻民的法律文化根深蒂固,儒家文化长期被奉为中国的正统文化,主导着国人的思想意识“, 温、良、恭、俭、让”的君子之范历来是国人推崇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和为贵”的观念妇孺皆知。强调绝对和谐,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之间的洽和无间,刑罚可以使人畏惧而不敢争,但不能消除欲争之心,实现社会和谐的最根本手段应该说是“教化”。使人们出于内心的认识与信念而自觉自愿地放弃自己的主张,从而实现真正和谐的大同社会。古代中国从孔夫子起便以“必也使无讼乎”作为施政目标,“无讼”不仅是官僚们的价值取向,而且在群众中具有广泛的影响。“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订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到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只是和睦相处与和谐”[1]。在儒家文化的熏陶下,形成了中国人忍让、宽容、怕事的性格特征。“能忍则忍,吃亏便是福,怕吃官司”等等都是这一性格的真实写照。“中国古代诉讼无视个人的权利及价值,其法律精神蕴含着对平民大众的主体性权利的否定,压制乃至剥夺社会个体的诉讼权利。”[2]造成了中国人“怕诉”的心理特征。此外,中国古代法律等同于刑法,“诉讼”自然与违法犯罪有关,因而在诉讼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损名誉身份。人们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往往不愿意求诸于诉讼来解决问题,而希望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曾有一个很有名的观点:西方人“健讼”,动不动就上法庭;东方人“厌讼”,喜欢采取调解的方式,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把这一现象归结为文化的差异、法律意识的差异。在这样的传统下,人们往往不愿意诉讼,利用诉讼手段来谋求非法利益的问题自然也就不会处于突出地位。但是,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处于急剧变革之中,在经济体制上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经济上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甚至还将迎接信息化的挑战,思想观念上由传统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向侧重于个人利益保障的多元化价值观的方向发展,公民法律素质迅速提高,权利意识不断强化,公民越来越愿意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我国也面临着诉讼案件激增的问题,1997 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竟达570 万件,其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48 万件,民事案件327 万件。在公民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的同时,公民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同样得到了“强化”,“恶意诉讼”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不容人们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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