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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公开的反思与重构

  

  2. 在微观上建立刑事诉讼案件公开的具体制度短期来看,要实现刑事案件公开机制科学化系统化,在即将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可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1)严格限制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期间接受媒体采访。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当规定至审判生效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才能接受相关媒体的全面、客观采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判公开,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措施,同时也是对刑事案件何时得以公开的一种授权。案件在未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时,已经向媒体公开,容易使刑事诉讼受到不当干扰。人为地让法官在裁判定夺时,增添了一种不必要的“考虑”,而这种考虑本身未必有利于司法公正。把接受新闻监督的时刻推迟到审判阶段,不仅有审判公开原则来保障,并且有未来可以预期的全面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相配合,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更为全面的新闻监督和更为中立的司法审判。


  

  (2)鉴于媒体报道对被告人可能会产生的不利影响,应当赋予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申请法庭延期审理的权利。大法官克拉克认为若是审前的倾向性报道有合理的可能损及公平审判,法官应当延期审理(continuance)直至影响减弱(注:Sheppard v.Maxwell,384U.S.333(1966)。Sheppard 案是美国司法中目前为止传媒影响司法最严重、最典型的案例,也是最高法院总结了一系列调和二者冲突之方法的案例,因此也最为著名。)。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在案件受到舆论影响,法庭可能对被告人作出不利判决情形下的延期审理。应当赋予当事人或者辩护律师相应的申请权,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判断是否已经产生不利影响,待媒体报道造成的预断被人们逐渐淡忘时,再择机进行审判。这时再进行审判时还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公开的基本规定。当然,因此而导致的审判过分延迟,不应计算在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中。此种情况下的延期审理应当以建立较完善的保释制度为补充条件,避免长时间羁押被告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3)建立媒体报道的限制令制度。限制令是指由法院签署的旨在限制某种信息流通的命令。限制令有针对诉讼参与人和针对大众传媒两类。前者旨在限制诉讼参与人向外界泄露有关案情;后者则旨在禁止媒体传播有关信息。两者对新闻自由都构成一定程度的限制。针对媒体的限制令的限制范围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需要而定,一般而言可以包括限制传媒报道某些特定情节、被告供述、侦查资料记录以及暗示被告可能有罪或无罪的证据材料等。在美国自 Sheppard 案后,限制令成为法官控制审理中案件公开曝光的常用工具。从 1966 至 1976 年间,初审法院大约签署了 175 个限制令,其中 39 个直接限制媒体就审理中案件的某些方面进行报道和评论。[7](P371)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此项做法,对于一些影响重大、涉及前沿性理论与法律空白的案件,赋予法院发布限制令的权力,当然这项权利的具体行使程序可以是,由案件管辖法院逐级申请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严格掌握发布限制令的标准,避免滥用限制令而侵犯言论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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