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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公开的反思与重构

  

  (二)案件不当公开影响审判的两种方式


  

  公众对于刑事审判的态度,无论是认同还是不认同,一旦形成强烈的舆论导向,都会令法官在忠于法律和偏向民意间难以取舍。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


  

  1. 公众认同


  

  如果新闻报道接近案件事实本身,公众根据已掌握的基本准确的案件信息,认同了刑事审判过程和司法判决,这种情况不存在什么问题。如果公众根据并不客观全面的案件信息,在新闻媒体的“错误”引导下,尽管有时这种“错误”并非故意而为,而是源于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对案件的判断形成了错误的倾向,这无疑也会对法官做出正确判断形成消极影响。一方面,新闻媒体掌握的是不全面甚至是有瑕疵的案件事实,而另一方面,法院却掌握了定案的全部事实。如此,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公众认同,事实上成为法官做出错误判决的激励机制。


  

  2. 公众不认同


  

  公众根据较为贴近案件真实的媒体报道,对案件形成了一个大致准确的判断,而这时如果法官的判决不被公众认同,很有可能是审判出现了偏差,这种偏差有可能是因为可以理解的原因或者有可能是法官故意枉法,那么公众的这种不认同,事实上对规范法官办案、纠正法官违法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这种不认同,无疑不属于我们所说的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如果公众根据不全面的媒体报道而不认同司法判决,这不仅使审判本应有的教化意义不复存在,也使判决的可接受性受到极大的质疑。一个称职的法官即使在此时选择了坚守法律,也会受到公众的非议,对法官形象和法官权威的贬损毫无疑问地发生了。


  

  四、刑事诉讼案件公开机制的可能建构


  

  (一)系统构建刑事诉讼案件公开机制应具备的三个思路


  

  1. 禁止侦查机关审前阶段不适时不恰当的公开案件信息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只是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公开做出了原则规定,而对审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信息向社会的公开并无涉及,但是法律所没有关注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问题。这里没有罗伯特·C·埃里克森所说的“无需法律的秩序”,[5](P6)相反,因为法律的缺位,实践就变得混乱。因此,刑事案件公开机制规制的第一个思路就是:明确禁止审前阶段不适时不恰当的案件信息公开。


  

  2. 保证新闻监督进行,但要设置防止干扰法官正常审判的隔离装置


  

  毫无疑问,新闻监督对司法程序来说,是最好的防腐剂。但是不恰当不适时的监督过犹不及,就变成了不当干预。将徘徊于监督与干预之间的新闻媒体引向对司法过程的正常监督,让二者之间存在适当的张力,使案件在尘埃落定前,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自治”,保持法官与公众舆论的适当距离。


  

  3. 满足大众的知情权,但是对新奇事件——在法院方面很可能意味着疑难案件,应当给法官提供独立思考、独立决断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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