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保障知情权,又要把握好对新奇事件报道的时机和尺度。法官独立需要外部舆论环境在特定情形下保持缄默。这并非对我国目前法官办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寻找借口,而是当新闻媒体的不当影响确实存在时,必须要切断法官接触媒体形成案前预断的根源。对于疑难案件更是如此,疑难案件更需要精深的法律知识和训练有素的逻辑思维,这不仅是因为“法律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而且还源于疑难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看上去是和常理相悖的,而民众却是依靠常理进行判断的。
(二)刑事诉讼案件公开机制的系统建构
从宏观上讲,一方面,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新闻法律法规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予以规定,主要是明晰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报道的条件、范围、方式、时间、内容等。另一方面,在继续完善刑事案件的审判公开原则,并进一步细化原则具体操作的基础上,构建起刑事诉讼案件公开机制,形成一套包括审判公开原则、新闻发言人制度、刑事案件信息公开禁止性规则、和案情不当公开的救济为内容的统一的公开制度。
1. 在宏观上创设良好制度环境
具体而言,应当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1)在相应的新闻采访规则中规定:对于媒体可能报道的刑事案件,应当至少具备有一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方能作为新闻素材予以报道,并且报道应当忠于法律和事实,涉及案情应当客观全面,否则媒体不能予以报道,若进行报道则即构成对司法独立的威胁,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而报道是否构成对司法的威胁,应当由国家新闻总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来判断。这样,既能从总体上保持新闻对司法的监督制约作用,也能保证法官在一个相对宽松不受干扰的环境中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我国关于新闻领域的规制还是比较匮乏的,如关于新闻报道、采访的一些基本问题在法律领域里便付之阙如,“虽然我国只针对某些领域的采访在法律上进行了限制,但对于媒体的采访权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具体解释”。[6]新闻监督的正常进行必须杜绝过犹不及,新闻监督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其行使范围是什么,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都需要一部比较健全的新闻法进一步予以明晰。
(2)在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对外进行案件的信息公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需要,保护法院、法官不受因获取片面信息而形成的错误舆论所干扰。新闻媒体想方设法获取新闻素材对案件进行报道的事实,也说明了司法机关没有一个正式面向社会大众的案件公开机制,如果正确地对信息予以公布,对媒体的报道进行适当地引导,就会缓解目前刑事办案中法院与媒体的紧张关系,也会极大改善法官因不当新闻报道所处的尴尬境地。2006 年 9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注:参见:《中国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已全部设立新闻发言人》,载人民网,http:/ /legal.people.com.cn/GB/42735/4809036.html.)。但是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的重点应当是各中级人民法院,因为这一级法院承办了绝大多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些案件较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与热议,不少是具有前沿性的案件。如“许霆盗窃案”中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短期看,应在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长远来看,全国各级法院都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案件情况,并对新闻媒体的疑问予以解答,减少公众产生误读、误解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