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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公开的反思与重构

  

  3. 公众意见的作用力进入审判场域,成为法官无法摆脱的“案外因素”。刑事诉讼程序的完结是以案件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为标志的。在法官还没有做出判决,正在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的过程中甚至还根本没有接触案件时,案件的部分案情即见诸媒体,实属违背法理。先通过媒体而不是法庭和案卷了解案件,这难免会对法官心证的形成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使审判流于形式。尤其是当公众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已经形成了绝对性的倾向时,法官的裁判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已经形成的社会成见的影响。而要使法官作出与公众意见相悖而忠于法律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至少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法官将承受来自方方面面的巨大压力(注:这种压力既来自舆论,也可能来自上级和相关部门对压力的再下放与强化。)。更为严重的情形是,法官有时对舆论信息的接触甚至是主动的、兴奋的,[4](P19)已经形成了审理案件先看舆论导向,见风使舵、明哲保身的不良司法“惯习”,严重侵蚀了司法的独立性。


  

  三、案件不当公开对司法活动的消极影响


  

  为什么法律规定的只有在审判时才能公开的案件信息在审判前就可以被公众所知悉? 公众的意见是如何影响法官审判的? 重压下的法官如何扮演居中裁断者的角色?


  

  (一)案件不当公开的途径


  

  1. 新闻的本质属性就是不断寻奇求新,发现新闻点。愈是新奇的、重大的事物愈能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以迎合大众的猎奇心理。新闻媒体借助其无孔不入的组织网络可以在第一时间迅速获取案件信息。求新求奇的特点也会使新闻偏离对事实进行客观全面的报道,而放大有益于吸引眼球的细节。


  

  2. 因为“媒体曝光”已成为很多案件最终得到解决的契机,被媒体关注过的案件也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关注,这也正是人们利用了司法机关办案不得不考虑舆论压力而进行的“极富智慧”的行动选择。因此很多案件在进入司法途径解决之前就已被新闻媒体捷足先登而见诸报端了。这样一来,很可能还未被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已经受到公众的极大关注并进行过充分讨论。但是因为新闻的视角和标准与刑事司法的判断标准之间存在差异,无疑使司法机关办案处于尴尬境地。


  

  3. 因当事人担心法院不能严格适用法律,在法院审判的同时就同步让媒体曝光,接受媒体采访以扩大影响,争取舆论支持。这类情形往往是当事人在庭审前法院开展准备活动期间,借助媒体的强大影响力给法院施加压力,以创造舆论环境,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这无疑将法院置于法律和舆论的夹缝中艰难抉择。


  

  4. 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对案情进行报道。较为有影响力的案件,在侦破时,有时基于安抚社会大众情绪的考虑,或者是对犯罪形成震慑的考虑,甚至是以对公安侦查机关进行表彰赞扬为动机,侦查机关接受媒体采访,案件情况便被报道。一个完整刑事诉讼程序的完结是以案件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为标志的,而在法官还没有做出判决,正在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的过程中甚至还根本没有接触案件时,侦查机关就对案件的部分细节(注:注意是部分而不是全部,这点很重要。因为在实践中向媒体全部公布案件事实的情况基本是不存在的,甚至有时只是选取报道公安机关破案如何神勇、犯罪分子如何不堪一击的情况占据绝大多数。也正因为只公布了部分细节,人们对案件的预断与事实本身,更容易产生偏差。)向社会媒体公布,法官此时如同媒体的其他受众一样,通过媒体了解案件,这难免会对法官心证的形成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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